|

楼主 |
发表于 2017-5-5 11: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7-5-5 11:14 编辑
感谢这么多位老师关注与讨论!我觉得郑炜说的程序比较合理。裁判长一般对门球规则有较深的理解,能够正确指导裁判员。在发生赛场纠纷时,裁判长可以出面帮助裁判员处理问题,在调查三方面意见后,如果对事件描述一致,裁判长会得出正确判定意见,而后由当执裁判员重新宣判判定结果;对事件描述不一致时,特别是时过境迁的问题,应该按照裁判员描述为准进行判定。不应该怀疑裁判员,裁判员更不能够成为“被告”!
我举如下案例:②球过一门擦撞接应的⑩球奔向四角群球,裁判员观察到②球没有停稳,击球员就捡拾了⑩球!裁判员判犯规,判定自球拿出界外,⑩球放在撞击后静止的位置。而白方认为已经停稳,不同意判罚,产生纠纷。
上述案例,裁判长光临,调查三方,白方说,球已经停稳---不犯规;红方说裁判员判定判罚正确;裁判员重复说,②球没有停稳捡拾了静止的⑩球。此时,裁判长已经心知肚明,支持裁判员对事件的描述,判定犯规!而后与裁判员交流(不是指责)的分析说:⑩球处理正确,自球处理不对,因为②球没有停稳,还没有进入闪击过程,所以自球移动有效,不拿出界外。裁判员承认是属于错判。此时,裁判长请当执裁判员重新宣判结果。比赛有序继续进行。
这个案例说明,事件的描述应该以裁判员认定为准;对事件的判定结果应该按照规则判定,裁判员有错,裁判长应该把关帮助正确判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