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规则规定:“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须服从。”“裁判员用默记的方法计10秒时,必须报8秒提示,并继续报9秒,10秒,若此时球员还未完成击球或闪击,裁判员必须判超时犯规。”
两个“必须”,好威严,好霸道,好有权威!
事实如何呢?赛场上球员慢慢腾腾,拖拖拉拉,根本没有十秒超时犯规这一概念,局面占优者更是“用足8秒”“稳住了!”面对这几乎达到百分之八九十的超时犯规现象,裁判员却熟视无睹,鲜有判罚超时犯规者,而一旦判罚必将引起激烈的争议,甚或不服判决而罢赛者。在如此惰怠的优势面前,裁判员只好息事宁人,姑息迁就。所谓的“权威”变成了“虏势”。 问题就出在“默记”二字上,他带来了五大疑问:
一、 裁判员的记时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二、 裁判员的计时确实是10秒吗?
三、 裁判员对所有参赛队员都是完全一致的记时标准吗?
四、 所有的裁判员对所有的参赛者都是完全一致的计时标准吗?
五、 假如裁判员都是完全一致的计时标准,怎样才能证明这一结论呢?以什么事实依据维持判决呢?
显而易见,由于“ 默记”,裁判员陷入了“暗箱操作”的陷阱,不能自证清白,更失去了可信度,只能靠“最终记时”,“必须服从”来压人,压得服吗?
“默记”是没有公信力的。没有公信力的法理、条文,自然就没有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原则,同时也就没有权威性,实际上形同虚设。
解决的方法其实很简单,就是废除“默记”改为明码报时,即从规则规定的“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当闪击权发生时,当续击权发生时 ,”三个起始时间就播报“计时开始”
建立“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然后判犯规。
于是,所有的难点“执行难、判罚难、仲裁更难,”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我曾与德高望重的前辈(国际级而且是国内第一批)请教过这个问题,她说几个球场同时喊一一,二二,岂不乱套,我不敢反驳,但仍不以为然也,请看解放军清晨出军操时,或以连、排、班各自操练,操场上的口令声此起彼伏,非但不嘈杂,而且蔚为壮观,如门球场上也是这样,在声声读秒中,击球员激情四射,斗志昂扬,观众兴致盎然,兴奋异常,多美的画面啊,如此以往,门球要想不发展壮大都难呢。
罗序军
2013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