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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 话 继 续 说
2013年5月27日我在“探索与研究”网帖中对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高尔夫球、台球不同结束终点的设置谈了点看法。针对国内门球已经出现、及可能出现的终点设置方案,只提了个头。
下面再继续深入探讨一番。
一、04规则结束模式。即:比赛时间30分钟,个人5分、集体25分钟满分制。
优点:
1、大型、多场地比赛,能够同步、受控。便于组织与安排。
2、比赛时间到后,决定结束球号必须是双号球。能够充分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3、比赛时间公用,必须设置限制击球员击球、闪击动作时间(10秒内)。这样才能够控制比赛的节奏。
由于个人5分满分退出比赛,全队要想达到25分终极目标,实践中已经证明几乎不可能。
因此该方案实际上是一种:限时比赛模式。
缺点是:个人5分满分退出比赛。
1、造成一段比赛时间内,在比赛人数上的不均等。
2、造成随后每轮潜在王牌球的威胁。
3、5分满分中途退场,排斥了运动员正常参赛的积极性。
4、不利于比赛双方,在比赛期间始终都能保持在公平、合理的环境下参加比赛。
说明:取消限制运动员参赛积极性的方案,便是一个发展趋势与要求。
解说:实际比赛操作过程中却意外地出现了10秒超时犯规判罚难题。——这应该是该赛制下,一种合理时间战术的运用。
由于裁判员执裁水平、执裁胆略,对于发生执裁纠纷以后,解决纠纷的程序与方法不完善、不够果断。造成了现在比赛过程中的一个顽疾,人人头痛。
说明:有人自然而然地提出取消10秒击球超时犯规规定的一些其他方案
二、中国模式2011门球竞赛规则。只限时比赛30分钟。
说明:该方案是改进型的“限时”比赛方案。
该方案仍然解决不了10秒超时犯规的问题。
三、双15制方案、便在一些地方大胆应运而生。
路总是人走出来的。敢于大胆创新、革新的精神总是好的。
该方案的优点是:
1、15分得分结束比赛、可以说:快起来是一瞬间之事。他可以激励、激发运动员积极抢分的热情
2、按照双15目标终点的设置,比赛时间15分钟设置,则是逆设置。只要你抢得分15分不到,而用完15分钟比赛时间,比赛也结束。那么胜负应该如何判定呢?
理应两队都未率先抢到15分得分,先用完比赛时间15分钟的队输。
这种比赛模式优点是:
1、可以彻底解决门球场上10秒超时犯规问题。
2、比赛得分自己抢,比赛时间自己用自己的、与对方无关。理论上看是很公平。又积极、又有刺激。
最大问题是:
看似公平、积极、有刺激的比赛。如果比赛积极的一方,用完自己比赛的15分钟,却只获得了14分比分而输掉比赛。完全处在被动、消极的一方,比分大大落后,有效击球机会少、用时肯定要少。如果他们反倒获得比赛胜利。
请问:这样的比赛结局观众能通过吗?这样的比赛能叫精彩吗?
四、打轮次,是目前呼声较高的一个方案。
该方案实际上是:另一种变相设定比赛时间的方案。
该方案优点是:
1、比赛结束终点的设置,仍然有时间具体规定。
但是该时间具体规定,并不是精确的时间点,而是模糊的时间点。即以打完六轮比赛的时间作为比赛结束时间点。
2、该方案完全可以解决10秒超时犯规问题。
3、六轮比赛是否恰当,还可以通过实践进行修改、调节、完善。致使达到比赛设置恰当的轮次。
不足之处是:
1、大型比赛、多场地同时比赛。
不同场地虽然打轮次相同,但是每一轮所用时间,差异会很大。会给组委会增加组织上的难度。
2、一般大型比赛,组委会都会安排第一阶段、第二阶段比赛。
第一阶段何时能够结束?第二阶段何时能够开始?无法预料。
组织比赛的时间、天数伸缩会较大。组织一次比赛费用可能会比往常增加很多。
3、第二阶段比赛,第一阶段比赛时间快的、要等比赛时间慢的。等待心情一定会不好。由于等待、还要花费自己许多钱财,难免会有一些牢骚、怪话、怨言。
这样都是组织者们不希望看到的。明知这样,是否一定……。
五、设定比赛结束抢分终点分。
球类比赛一般都与得分多少、决定胜负有关。但是有两种不同类型以得分判胜负的比赛结束方法:
1、设定比赛时间。比赛时间到,得分多者获胜。
优点:便于组织、统一安排。
2、设定比赛抢分终点。
优点:有利于调动运动员积极向上、顽强拼搏精神。
不足之处是:多场地、比赛同步性要差一些。
门球比赛个人还是倾向于同意:第二个方案。即:比赛限时、执行得分不封顶。
备注:关于解决10秒超时犯规问题与纠纷的处理意见。坚持:
①10秒超时犯规条款一定要设。
实践证明:击球与闪击动作,在10秒钟时间内是有充足的时间去完成的。规定在10秒钟以内完成击球与闪击动作,是规范门球活动的正确规定。
②10秒超时犯规必须以裁判员时间认定为准。
宣判前不需要提醒报:8秒、9秒、10秒。——裁判员判罚运动员犯规之前,没有提醒运动员注意的必要;也没有任何一个运动项目,有裁判员会主动去提醒运动员注意不要犯规的先例。
③裁判员判罚10秒超时犯规完全是一项透明、规范的行动。应该是理直气壮的!
即:击球动作、10秒超时犯规,实际判罚掌握尺度并不难。
裁判员对于击球员有意拖延击球动作时间行为进行判罚,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矛盾是少的、纠纷也并不多。——有意、无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一般很容易辨别。
问题最多的是闪击动作、10秒超时犯规,裁判员判罚,运动员会经常有意见。
是裁判员判错了吗?实践证明裁判员判罚应该是完全正确的。
哪为什么会有问题呢?一己私利在作怪!有意想额外获取利益的人,一旦利益受到侵犯,发生问题是正常之事。这种利益能支持、能给吗?当然不能。
裁判员只有在你改踩、改放后,还慢吞吞的、不及时、迅速闪击球时,才会判罚、叫超时犯规!
一般击球员一次性踩球、放球,动作少许缓慢些,裁判员是不会判10秒超时犯规的。
裁判员这样的判罚尺度掌握不应该有任何异议!
对于有意拖延比赛时间行为的运动员、队长、教练员有异议行为,应该作坚决的斗争。不能支持、妥协。
10秒超时犯规判罚前,裁判员应报8秒、9秒、10秒后,才能判10秒超时犯规的举动,是一项不成功的妥协举动。有必要、有理由应该再改回去。
改为裁判员:严肃、庄严、郑重的宣判。应该拿出执行法的权威来。
而不是像现在那样判罚10秒超时犯规后,像犯错、犯罪一样。要受一肚子窝囊气!
10秒超时犯规坚决不能迁就、不能退缩!坚决不能改!!!
这就是我今天需要继续说的一些废话。耽误大家许多宝贵时间,在此只能说声抱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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