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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快乐每一天

这个球该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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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 21:2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楼的此题以前争论过而没有结论的老问题:一种;撞击了两个球而都停稳后,应视为进入整个闪击阶段,其中所发生的一切犯规都视为闪击阶段犯规自球拿界外?第二种;对闪击两个球分开看?像有的网友判按触及静止球处理。应继续讨论统一观点,最好专家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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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 21:56: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在网上出现过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一、根据《规则》对闪击问题的几处文字表述,撞击多个球(在场内)后,获得与撞击球数相同的闪击权,每闪击一个球是一个闪击过程,就是说,撞击多个球就有多个闪击过程。
        二、根据专家在《门球之苑》上的文章“解释”,撞击多个球后,获得的是对多个球的“整体闪击过程”。
       我的认识是:应该以《规则》的文字表述为准,《规则》是唯一的依据,撞击多个球后,每闪击一个球是一个闪击过程。专家的“解释”,不符合《规则》的规定,是对《规则》的错误理解,而且我认为专家也不能自圆其说——既然是在一个整体闪击过程之中,为什么5号球未停稳时捡7号球要判“犯规”?再者,《规则》规定“闪击过程”起于场上球停稳,结束于闪击后抬脚。4号击球员闪击5号球后抬脚,这是不是对5号球的闪击过程结束?
       我是持第一种意见的少数派。楼主的问题,闪击5号球后5号球还在场内滚动时,击球员抬脚则对5号球的闪击过程结束,由于5号球还在滚动,就未进入对7号球的闪击过程。此时捡7号球,属于触静止球犯规,因不在闪击过程中,所以自球4号不放界外,只判停杆退场。

点评

你讲的有道理,同意你的观点。  发表于 2013-5-7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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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 22:4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判闪击犯规。将4球放界外,将7球放回到撞击后静止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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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 22: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是闪击阶段犯规,应判自球拿岀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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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3 22: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軍休之花判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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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11:30:3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很难做到完善的.逐渐完善是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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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12:27:02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球应放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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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14: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军休之花网友判的符合2011门球竞赛规则。理由:根据《2011规则》解读(十一)四、闪击犯规( 二)对于闪击犯规的处理(1)撞击多个球是不是应该区分成一个个独立的阶段?如果可以这样分割开来理解,那么同样道理,撞击多个球时只要其中有一个球停稳我就可以去捡拾它,因为这个“独立”的球已经进入闪击阶段了。可规则为什么写明的是“均停稳”?为什么必须是多个球都静止以后,才算进入闪击阶段?我们按规则这个要求来理解,撞击多球,应该肯定它是一个整体行为。所以说,4球撞击5球、7球后,闪击5球成功后,球未停稳去捡7球为闪击阶段犯规:4球拿出界外,5球闪到那算那,7球放回捡球位置,击球员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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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15: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快乐每一天 发表于 2013-5-3 15:47
谢谢,我当时也是让停杆,林静风闲和你的观点不一样,他认为要拿出界外。我学习的还不够。

按中国规则就有一个问题:还有一个球该闪还没闪就犯规,是在闪击过程中犯规,所以,自球应拿出界外。中国规则显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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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16:43:4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闪击阶段出现的任何犯规,都应将自球拿出界外,此题5号球没停稳而捡7号球看似触静止球犯规,实际上是在闪击阶段犯规,。故要将自球4号球拿出界外,5号球闪哪里算哪里,7号球放在捡球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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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18:3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hayu 于 2013-5-4 18:50 编辑

        我在8#帖回答:应该按闪击犯规判罚,自球拿出界外,回答看似简单,其实也算说明白了,后面的帖子大多数网友赞同。
        详细说应该是:判闪击犯规,自球拿出界外,⑤球闪击有效,⑦球放回撞击后位置。
        理由:
        1、击球员撞击⑤⑦球后,两球停稳即进入闪击阶段。对这个闪击阶段应该视为一个大阶段,因为击球员后面的操作就是闪击,除此,出现任何行为都是犯规。要把闪⑤⑦球看成是一个整体。闪击⑤球成功这是完成闪击的一部分,因为⑦球还没有闪。但⑤球还在移动就捡拾⑦球显然是犯规。
        2、大家都说规则该瘦身,我们这样看成一个大过程就是瘦身。何必把它分成两个闪击阶段,偏偏在两个阶段之间的一个小小空隙做文章呢,这样做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吗。这样判应该是合理的。
        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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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18: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军休之花南北龙的意见!

   绝对同意.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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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19:39:41 | 显示全部楼层
4号球闪击5号球成功(快乐毎一天老师介绍),没有犯规,5号球停在哪儿都有效。但5号球还未停稳又急于捡拾7号球准备闪击,这仅是`击球'犯规,7号球放回捡拾处,4号取消续击权。如果在5号球还未停稳时已将7号球放于脚下,这就是闪击犯规了,4号球必须拿出界外!又如果说是`触球'犯规,我认为`不妥'!因为7号球本是应捡拾的球,只是时机不对,所以犯了规。虽然处理都是`停击',但意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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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20: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26#帖
  详细说应该是:判闪击犯规,自球拿出界外,⑤球闪击有效,⑦球放回撞击后位置。
        理由:
        1、击球员撞击⑤⑦球后,两球停稳即进入闪击阶段。对这个闪击阶段应该视为一个大阶段,因为击球员后面的操作就是闪击,除此,出现任何行为都是犯规。要把闪⑤⑦球看成是一个整体。闪击⑤球成功这是完成闪击的一部分,因为⑦球还没有闪。但⑤球还在移动就捡拾⑦球显然是犯规。
        2、大家都说规则该瘦身,我们这样看成一个大过程就是瘦身。何必把它分成两个闪击阶段,偏偏在两个阶段之间的一个小小空隙做文章呢,这样做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吗。这样判应该是合理的。

       我与王老师探讨:
        1,2011规则中,只有“闪击过程”之规定,没有“闪击阶段”之说。
        2,建议对现行规则“
瘦身”,与执行现行规则是两回事,要规则“
瘦身”,不能作为执行规则的判罚依据,更不是“自找麻烦”。
        3,讲“闪击过程”,应先弄清规则对“闪击”的界定,即什么是“闪击”?我认为规则28页界定得很清楚。
        4,弄清了“闪击”的界定,再看规则对这个“闪击”的“过程”的行为顺序规定:捡、踩、放、移、击、抬,这“六步”就是对一个球的闪击过程的具体规定,即每闪击一个球都有这“六步”。所以撞击多个球,就有多个“六步”行为,按规则的文字理解,撞击多个球,根本就不存在“整体闪击过程”,“整体闪击过程”是人为的强加给规则的言词。规则中并没有“整体闪击过程”之意。
        5,规则28页为什么规定“获得多个闪击权时,应对被撞击的球逐个进行闪击”?这“多个闪击权”,就指的是多个闪击过程。
        6,规则31页为什么规定“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是“闪击犯规”?就是因为球只能一个一个的闪击,即闪击一个球是一个闪击过程。
        7,如果说“整体闪击过程”成立的话,为什么闪击一个球后未停稳就捡另一个待闪的球判犯规,在“整体闪击过程”之内捡另一个要闪击的球,判犯规岂不是规则自相矛盾。
        8,规则29页对“闪击过程”的规定,是始于场上球静止,止于踩球脚抬起。那么,闪击5号球后抬脚,这到底是一个闪击过程,还是半个闪击过程,不能这样分吧。
        9,根据规则的规定精神,我认定撞击多个球并都停稳后,击球员进入的是对各个球的闪击过程,不是对多个球的“整体闪击过程”。
       根据上述情况,所以我认为:撞击多个球停稳后,击球员获得的是多个闪击权,因必须逐个闪击,进入的是对各个球的闪击过程,第一个球闪击完成并停稳,才能进入对第二个球的闪击过程,以此类推,如果在闪击前或闪击第一个球出现犯规行为,则就失去对另外几个球的闪击权,“整体闪击过程”论则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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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4 20:4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网友傲然秋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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