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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须 以 法 维 权
衢州市在举办2013年老年门球比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愉快事件。
我们认真学习了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保障法。
使我们懂得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白了依法才能维权的道理。
通过4月17日我们向衢州市老年体育协会领导反映与汇报我们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保障法、对于龙游门球比赛风波的认识,最后领导与我们基本达成了一致的共识。为解决今后这类比赛纠纷,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保障法中,对于老年人参加各项活动有如下一些具体内容进行了全面阐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人。
第七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综上所叙、就近、方便满足老年人一切养老所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赋予我们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有依法维权的理由。
请善带老花眼、爱穿木履鞋、办事耍官腔、不识大方向、身居为老年人服务岗位上的领导人,是该醒一醒的时候了!千万不要使你们的工作严重背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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