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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中附则三、3、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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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19:20: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1 规则关于单场成绩最终计算的宗旨是:
1、比分的多少,多者胜。
2、若比分相同,看单球最高分者胜。
3、若单球最高分也相同就看次高分,依此类推。
那么打上下半时(也就是两个单场球赛相加)赛,宗旨也是与单场赛一样,也要看两场谁的最高分高和多。这个精神是不会变的。
那球友们会问:既然是同出一则为什么规则的附则中三——3、会那样写呢?我也带着这样的疑问咨询了最高权威——周正老师,周正老师首先回答了正确答案(以上所讲的),最后说了书上的不正确写法只能在下次规则修改时改正过来。如有再打上下半时赛的请按上述条文执行或按单场成绩计算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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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讲的很正确!  发表于 2013-3-23 21:56
发表于 2013-3-23 20: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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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3 21: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九头鸟说:周正说:
最后说了书上的不正确写法只能在下次规则修改时改正过来。如有再打上下半时赛的请按上述条文执行或按单场成绩计算方法执行。
如果这是周正的正式言论,周正的错误实在是太大了!
一个人可以修改集体的官方的决议吗?
    周正不知道这是编写组集体的决定,有古桥的校对,胡建国、赵化娟、邹积军的审阅,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审定,中国门球协会正式发布的吗?
   在这个规则正式发布以后,只有通过同样的程序才可以修改。这点基本常识周正不知道吗?作为门球界有影响的人物,你也可以批评规则的毛病,盼下次能修改,但是绝对不能下结论说:“书上的不正确写法...”并用你个人的意见代替规则。

所以我想这不是周正的正式言论,而是九头鸟自己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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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烨鹤老师的观点,但最后一句多余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24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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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4 03:19:14 | 显示全部楼层
乱弹琴。{:soso_e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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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3-24 06:58:28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老师您好!您说的 周正不知道这是编写组集体的决定,有古桥的校对,胡建国、赵化娟、邹积军的审阅,国家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审定,中国门球协会正式发布的吗?”我也很赞成,但是难道有了这些对门球规则不太专业的领导审阅和审定规则就不出问题和出错了吗?好了那我们就看看规则是否有严重的问题:“界外球(A球)进场从门前或门后方向移动至门球线上,下次击球或被有效移动过门有效。”一个有效和一个无效是个什么概念?我认为谁能都是完美的,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是绝对的,在这次的11新规则中,文字表述不明确或没说清楚的条文不都是靠这些专家不断的解释后来定性的吗。这绝对不是我个人的说辞。谢谢烨鹤老师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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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多时间,不知道一个规则错误已经正式勘误,还是缺少学习啊。发现问题后,为什么不及时问一问周正?  发表于 2013-3-25 08:30
我很愿意就此问题(如何对待门协公布的规则)深入讨论。 ***规则有问题一经发现就应当有发布者(门协)经过和制订规则同样的手续发布正式文件予以纠正。个人说话是无效的,不严肃的。 *** 你所举的的规则错误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24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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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4 07:12:10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3-23 21:08
九头鸟说:周正说:
最后说了书上的不正确写法只能在下次规则修改时改正过来。如有再打上下半时赛的请按上 ...

我支持烨鹤老师的观点,但最后一句多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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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这里观点完全相同。 我最后一句话是必要的,因为这不是周正自己发表的文字,你不同意,批了半天,周正完全可以说,“我不是这个意思”,不是白说了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24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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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4 09:1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九头鸟 发表于 2013-3-24 06:58
烨鹤老师您好!您说的“ 周正不知道这是编写组集体的决定,有古桥的校对,胡建国、赵化娟、邹积军的审阅,国 ...

我很愿意就此问题(如何对待门协公布的规则)深入讨论。

***规则有问题一经发现就应当有发布者(门协)经过和制订规则同样的手续发布正式文件予以纠正。个人说话是无效的,不严肃的。

*** 你所举的的规则错误的例子在85页,当然是严重错误,但是 早已进过门协以勘误表形式纠正。此事仍说明门协处理事情的态度有问题:
      1, 发现问题比较早(在一个宣讲新规的学习班上已做口头更正),售书比较晚,但是门协既没有在书里附勘误表也没有追寄勘误表。以至于像你这样的高级裁判员还不知道此处已经“勘误”。
      2,同时勘误的还有多处,这件事的责任人当然是 校对者古桥,因为他同时是门协重要领导,未对读者表示一点歉意。实在有损门协形象。

*** 规则的错误的确存在,以我一人在帖子里就题出很多,一时难以一一列举,比较肯定的有:
a ,过去的规则没有指明压线球是界内球。新规还是没有用文字指明这一点。
b , 闪击完成有定义(抬脚为止),完成闪击,却是指闪击击球结束,给大家造成思想混乱。(认为10秒内要抬脚)
c , “允许使用各种式样的球槌”,那对球槌的规定还有意义吗?
d,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占据了无效移动的球的原位,按规则如何处理?
e,规则没有说,撞击两个球后,第一个被闪击的球把第二个被闪球顶过门是否有效。
f ,闪击犯规第三项行文和球场习惯,专家解释不一致,专家还说专研规则的人是抠字眼。

*** 规则不是法律,但是有示范功能,比赛双方,或赛会的组委会完全可以决定自己的比赛规则。例如按国际规则,三门一洞,小场地门球。但是有了门协的规则,可以带来很多方便,只要说出几点不同于门协的规则的地方就可以。如果事先什么也没说,就是意味著按门协的规则办。上下两场制,事先说明,平分的处理办法,当然都可以,事先没说,就应当按规则办。

*** 下面讨论周正的平分处理办法的可行性。
      1,平分,单人高分者胜,本来毫无道理,因为此规定通常也就是:平分,单人低分者胜。他的合理性和抽签定胜负没有多大区别。我估计这种定胜负的办法本身就会在修订中消失。
      2,现在发展门球的单双人赛,用一个参赛者的某一号球的得分高低来定全局胜负有意义吗?
      3,上下半场赛单球高分如何定?按单场里的高分定,还是按两场相加?两场相加,号不同如何加?上下半场制中间重排球号没有说不可以(教练完全可能把一号在下场排到10号)
      综上所说,执行周正的办法本身就有困难。而且没有根据。实在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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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4 09: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汉玉灵芝 发表于 2013-3-24 07:12
我支持烨鹤老师的观点,但最后一句多余了。

我们在这里观点完全相同。
我最后一句话是必要的,因为这不是周正自己发表的文字,你不同意,批了半天,周正完全可以说,“我不是这个意思”,不是白说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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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4 10:52:16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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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4 17:3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介绍的情况很好,这对各级门球比赛提供了比较权威的意见。不是修改规则,而是目前将其此类情况能够提供给赛事主办方参考,写进比赛的规程中加以实施。以权威人士的正确意见来统一认识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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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看我的7#帖,特别是最后一段。 说明规则制定者在此处并没有词不达意的错误,而是经过思考的。没有错。 周正如果真是说了如范晓东所说的话,是他的错。老师不应当给予肯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25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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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07:5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3-3-24 17:36
楼主介绍的情况很好,这对各级门球比赛提供了比较权威的意见。不是修改规则,而是目前将其此类情况能够提供 ...

请看我的7#帖,特别是最后一段。
说明规则制定者在此处并没有词不达意的错误,而是经过思考的。没有错。
周正如果真是说了如范晓东所说的话,是他的错。老师不应当给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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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5 08: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日志门球规则附则三的网上讨论
已有 1 次阅读2013-3-25 08:01 | 网上, 网站, 会员

公元2013年3月25日(农历二月十四日)星期一 晴 1~10度 网站会员26730 帖子597400 昨日发帖数1331

                                              门球规则附则三的网上讨论

1、原文规定
2011规则    附 则  
      
  三、为丰富门球活动内容,可在本规则基础上选择执行下列规定:
    3.根据需要一场比赛可实行上、下半时制,即参赛双方各执一次红、白球。全场比赛以比分累积计算,若比分相同时,按罚点球过一门、冲二门方式决定胜负。
  

2、我的理解

     规则写得清楚,个人的解释应依照规则。
    至于某些赛事不执行如上条款,完全可以。
    依照规则解释可以服人。
    实际上,规则附则3对实行上下半时制时如何计分说的很清楚啊。


3、当事人有话
    都是我惹的祸!(杨门中将)
      双打决赛马上就要开始了,我走到裁判台前提醒某组长,说请他看看规则附则关于实行上下半场比赛,若比分相同时是如何决胜的。组长大悟,遂请教范老师,我同时也与范老师探讨了这一问题。我说如果按规则正文“
单高定胜负”精神决定附则上下半场决胜方法的话,那么附则最后一句话“若比分相同时,按罚点球过一门、冲二门方式决定胜负。”岂不是画蛇添足吗?
      范老师后来确实打电话请示过周老师。因不是在现场打(杂音大),过一会范老师回裁判台说周老师回复的内容,基本如其所说。
      这一问题,半决赛双方都没有主动提出,我以为休息一会再决胜负,所以也没及时提出。直到裁判台宣布争夺冠亚军的双方队员选攻时,我感觉这样有失公允,所以就.......
      大家不要再争论了,修规是以后的事,解释权在中国门协。如该条确实有误,官方应在权威杂志上作出说明。当然,组委会在赛事规程中对如何变通执行规则应提前说明,不能临时确定或临时变更。反正不管咋说,事由我起,都是我惹的麻烦。请予原谅!


(范晓东)2011 规则关于单场成绩最终计算的宗旨是:
1、比分的多少,多者胜。
2、若比分相同,看单球最高分者胜。
3、若单球最高分也相同就看次高分,依此类推。
那么打上下半时(也就是两个单场球赛相加)赛,宗旨也是与单场赛一样,也要看两场谁的最高分高和多。这个精神是不会变的。
那球友们会问:既然是同出一则为什么规则的附则中三——3、会那样写呢?我也带着这样的疑问咨询了最高权威——周正老师,周正老师首先回答了正确答案(以上所讲的),最后说了书上的不正确写法只能在下次规则修改时改正过来。如有再打上下半时赛的请按上述条文执行或按单场成绩计算方法执行。



4、狂人调侃
杨兄,你摊上事了,你摊上大事了。其实,事并不大,但,值得品味啊。
我和周正在一个城市,很多年了,他是市门协主席,我是秘书长,他对门球的专业知识和奉献是有目共睹的。
和范晓东曾是同窗学友,我们一起在开封考试晋升国家级裁判员。
至今,狂人和周正、范晓东保持着良好的个人关系。
孝感赛场发生的事,再一次证明了门球是多么的幼稚。作为临场的裁判,依据赛事规程或者规则都会做出正确的选择。
令人欣喜的是,第三届球友会赛事是圆满成功的。出现一些小的瑕疵不足为奇,纵观近些年,很多大型赛事出现状况多多,我们对此应该坦然一些。
看来,赛前预判和规定没有想得很细,出现问题后临时抱佛脚,而佛远在天边救不了场啊。
提倡临场一线的“裁判长”胆子大一些,因为你的亮相不仅仅是一种荣耀,而是一种能力,更是一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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