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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5 18: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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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组长以“规则有规定,距离球门线超过7.5厘米的球不允许移开”为由上场把3号球放回了一门前】
本人认为,此裁判组长这样处理是错误的。理由有二:
第一,对规则规定理解错误。规则中并没有他说的 “距离球门线超过7.5厘米的球不允许移开”的规定。对于开球时临时移开球,规则是这样规定的:“击球员可以向裁判员申请临时移开妨碍通过一门的他球(图7)。说明:本条所指他球是停在一门前的球和一门后未超过7.5厘米的球”(《规则》第7页)。本例3号球是位于一门前的球,理应属于允许临时移开之列。
第二, 做法错误。规则规定每场裁判员组成是一名主裁、一名副裁、一名记录员,并可根据需要设司线员(见《规则》第39页)。尽管裁判组长有“协调和处理本组执裁工作”的职责,但这个角色并非直接上场执裁的裁判员。该裁判组长却“上场把3号球放回了一门前”,这种举动已经超出了职责范围,干了他本不应该干的事,起码是“越俎代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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