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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不能模糊 《解释》不可随意【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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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19: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规则》不能模糊
《解释》不可随意
———赵玉书
                 门球运动开展已近30年,我的球龄刚够20年,前些年,人们学《规则》用《规则》,一门心思打门球,似乎对《规则》条文的争论不是很多。随着《规则》的不断修改,近几年人们对《规则》的学习更加认真深入,争论探讨也逐渐增多。这是一种好现象,说明广大门球人在玩球、打球、享受门球乐趣的同时,更加注重用心思琢磨研究探讨门球的奥妙与内涵。专家、学者也从未间断过对《规则》的阐述和解释。这些阐述和解释虽属个人见解,但对帮助门球人学习理解和贯彻执行《规则》起到了重要的助推作用。但从另一角度看,也说明近年来在修规、颁布、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仅就专家、学者对《2011规则》中人们较普遍关注、议论、争辩的“界外球进场”和“闪击过程”问题的《解释》谈些个人看法:
        一、关于界外球进场未停稳前的移动的属性问题。
            《门球之苑》2011年第6期24页“《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11》修改内容对照”中写到:“界外球进场未停稳前的移动是无效移动......。”而在同年《门球之苑》第7期26页中,以“④球界外进场碰门柱使贴门柱的⑥球移动,并与④球碰撞”为例题进行《解释》,答案是:1、⑥球为无效移动,放回原位;2、因为④球不犯规,应该按“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来处理,则判④球碰到哪里是哪里。很显然,这里已经非常肯定地说明了——界外进场④球的移动属“有效移动”。
          界外进场球未停稳前的移动应当如何定义?到底是“有效移动”还是“无效移动”?这一关乎移动属性的关键问题,一直困惑着门球人!大家都在企盼一个明确的答复!遗憾的是,在2012年《门球之苑》第4期第19页关于“《2011规则》疑难问题解答”中,确又“建议大家不必刻意地去争论这类球的属性问题,而应当把注意力集中到发生这类情况时,如何正确来处理上来。”
          我个人认为:这种模棱两可的折中观点不可取。门球运动的奥妙就在于利用并制造球体的移动和变位,达成变幻莫测、精彩纷呈的技战术,而且《规则》中对所有球体移动都做了严谨、明确的界定:要么是“有效移动”,要么是“无效移动”,不同的移动必将产生截然不同的后果。我认为:遇有极为特殊的情况,可以在“有效移动”、“无效移动”的基础上再加“限制词”,并在《规则》中写明,从而生成一种“特殊形式的移动”模式。就以界外球进场未停稳前的移动为例,可否定义为“有效移动的无权球”?如果不首先弄清球体移动的属性,带着不知可否的模糊认识去处置场上情况,道理怎讲?依据何来?康乐门球无所谓,竞技门球就是要较真儿,要公平、公正、公开。如果《规则》模糊,《解释》也模糊,门球人更模糊——整个一桶浆糊,还谈何竞技和发展?!
          《规则》,其实就是人们在游戏中共同遵守的法则与约定。说穿了,有些东西就是一些“蛮不讲理的硬性规定”,只要大家都认同、都遵守就行。正如“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后7·5厘米外的他球,他球移动有效,但不算有效撞击;若他球停在界内,自球在续击时可以撞击该球”一样。这里的一个“他球移动有效”与一个“不算有效撞击”是根本对立、不能相容的,也是从道理上根本讲不通的。但是,为了某种目的和需要,只要大家认同,确完全可以、允许这样约定,只是一定要在《规则》中写明。
          任何一项体育运动的《规则》条文,都是始终处于一种动态修改、完善的过程中,无所谓“对”与“错”。但在某一个时间段内,在执行某一部(版)的《规则》时,又必须严格按照《规则》条文的原意、本意去解释、去理解、去执行、去操作。千万不能把《规则》当做手中面团儿,随意揉捏;视为婀娜少女,任由打扮!
         二、关于“闪击过程”问题。
            《门球之苑》2012年第10期26页《疑难问题解答》中说:“因为闪击是一个过程,所以闪击多个球时同样适用一个过程,不能分割开来,更不能分段处罚”。对此,我的观点是:首先,《规则》条文中没有这样的明确表述或硬性规定;其次,正因为“闪击”是一个“过程”,所以才有始有终——正如《规则》定义的“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其中的“开始”和“为止”,就严格界定了一个“闪击过程”的起止时间。撞击数个他球后,只能也必须一个一个地闪击,而且在结束第一个球的“闪击过程”后,只要他在场内尚未停稳、静止,就不能进入对第二个球的“闪击过程”。因此说,撞击几个他球,就应当有几个独立、单一的“闪击过程”。为什么要把上一个“闪击过程”与下一个“闪击过程”这两个独立的“闪击过程”中间空白、等待的时间硬要说成也是“闪击过程”呢?如果说是,请问:是针对哪个球的?是属于哪个被撞他球的“闪击过程”???
          《规则》定义,场上现实和实际操作,明明都是分割的、分段的,怎么能硬说是一个整体、系统、完整的过程呢?!要想这样,除非在《规则》条文中写清楚——“闪击过程的定义是针对每一个被撞击的单球而言,但必须把上一个闪击过程与下一个闪击过程之间衔接、转换的等待时间作为闪击过程看待,即:从场上球静止开始,到闪击多个球完成,统称为闪击过程”。这样做,无论从哪个角度去学习、理解、操作,都不会产生分歧和误解。《2011规则》的初衷是好意:想把闪击过程中的所有犯规统称为“闪击犯规”,以便简化手续,易于操作。但就是在修规中没能让《规则》的条文规定同步跟上、到位。
          《解释》中说“造成观点分歧的原因,主要是部分人对规则产生的误解”——我认为:这种说法过于武断。所谓的“误解”,正是由于《规则》中的多处“严格定义”与规则本身的自相矛盾、难圆其说、模棱两可……造成了《规则》的晦涩难懂和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防止和消除所谓“误解”的唯一办法应当是——要么“适时、坦然地修正补充”;要么“发布权威性的(当然是蛮不讲理、霸王条款式的)硬性规定”!
          修改《规则》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需要认真再认真,慎重再慎重。就拿我们的门球竞赛《规则》来说,不一定非要3--4年(事实证明,有时更短)就修改一次。根据实际需要,5--6年、甚至7--8年修改一次又何妨!另外就是要学习我们国家制定、颁布一些法律、法规的办法——先拿出初稿,公布在网上、发到社会上,广泛征求意见,几次反复后再提交人大讨论、修改,最后颁布试行。《09规则》堪称中国门球史上的最大败笔,应当汲取教训!一定要坚定“对门球事业、对门球人负责”的理念,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决不允许任何“因素”掺杂其中!
          最后,我要说(这也是广大门球人的共同心声):请各位专家、学者、中国门协的头头脑脑,步下神坛,揭去“垂帘”,走到门球人中间,与他(她)们平起平坐,推心致腹地交流切磋。总书记**、总理**可以在网上与网民交流畅谈;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总统、总理都建有网上个人微博。难道我们这些人做到这一点就真的很难、难于上青天吗?!在这一点上,前门协秘书长张娜同志堪称楷模——她的理念、她的态度、她的做法令人佩服,可圈可点!
          个人观点,不当之处,望批评指正!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5 19:45:51 | 显示全部楼层
精辟的论述,有理有节,希望人们看了以后有所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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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5 19: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小萤火虫的回帖:

赵玉书老师说得有理,说得十分明白。
    许多事情一定要说死、就像皇帝开金口一样,错对大家就这么执行。
    不要你可以这样解释、不能服人;他却又那样解释、也不能服人。搞得人们不知所措!
    比如:原来闪击全过程的三个阶段犯规,大家都很明白。
    第一阶段:撞击球、球全部停止后开始,到放好球、手离开它球之前。
    第二阶段:被撞击的它球放到踩球脚下、手离开球后开始,到成功闪击后、踩球脚离开自球后为止。
    第三阶段:踩球脚离开自球后开始,到球场上球全部停止前为止。
    到2011年闪击三个阶段犯规处理认为太复杂,决定予以合并处理时,怎么会出现只有原来第一、第二两个阶段的合并,而否定了原来闪击第三个阶段的犯规,也是属于闪击犯规的范畴。
    问题出在哪?我们百思不得其解。规则的原意一定要界定得清楚,以后才好执行。
    正像赵玉书老师讲的那样:界外球进场,它的移动、肯定是有效移动。如果是无效移动,它怎么能够合法的留住场内?
    如果像赵玉书老师所说:加一个限定词:“无任何权利的”有效移动。那么界外球即使从前门进场、并压在球门线上,此后通过击打进门或被撞击进门,则进门得分无效。也不会再有任何异议!如果不加“无任何权利的”限定词,那么界外球从门前进来,压在球门线上,此后通过击打进门或撞击进门,则进门得分应该有效。
    理由:界外球进场、过门得分无效,门球规则中有规定;界外球进场、撞击球,不算有效撞击也有规定;唯独没有讲界外球进场、从门前过来压球门线无效!界外球也好、界内球也罢,如果是从门后过来、压在球门线上,此后不管是击打、还是撞击进门,进门得分均无效,这在规则中也有明确规定。
    这样区分、理解不是很容易明白的事吗?为什么现在有些问题总是说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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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25 19:52:12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的回帖:
到底谁对《门球竞赛规则》有“解释”权?

        
门球《2011规则》是人们制定的,不可能十全十美,出现模糊的地方,在所难免。问题是如何使“模湖”的地方不模糊,这就要有必要的解释。谁有对《2011规则》的解释权,不得而知!

         1994、1999、2004、2009年《规则》,分别规定了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国家体育委员会、中国门协。唯独2011《规则》取消了解释权!
         为什么2011《规则》取消了解释权?
         1,是2011《规则》没有需要解释的地方?不是。一年多的实践,恰恰还有一些“模糊”的地方需要解释。
         2,是2011《规则》谁都可以解释吗?也不是。如果谁都有权解释,到时听谁的?中国的门球运动岂不成了一锅“乱粥”!
         3,是2011《规则》谁都不能解释吗?更不是。
       门球,作为一项全国竞技性的群众体育项目的《规则》,必须要有权威性的机构,对《规则》中模糊的地方,给予合法的权威性解释,任何个人的解释有的虽有权威,但其解释不合法,不具备与《规则》有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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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20: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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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20:33:44 | 显示全部楼层
    拜读了好几遍,有收获。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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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5 21: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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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8 15:41:32 | 显示全部楼层
99规则是关键老师作的修改说明,对执行中的问题裁委会归纳成68个问题进行了解答,有权威,全国门球人理解的执行,不理解的也执行,在实践中去理解。从04规则以后只见专家作报告写文章解答问题,不知为什么?说到底这是法制观念不强的表现。我完全支持赵玉书老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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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9 08:52:25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79:}{:soso_e179:}{:soso_e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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