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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门球竞赛规则修改
我大约是2004年至2005年首次开始接触并参加门球运动。有幸经历了门球人针对门球竞赛规则不足的大讨论。中国门球协会每次的修改,我都积极的购买并学习。至今我手头有最早的2004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以及以后每次修订的2009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11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及如今2023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现在经过反复学习与对比,发现许多地方的修改,都促进了门球运动的发展。成绩是主要的,一分为二的说,也存在一些问题。
修改之后,发现有一些地方与原规则的正确含义和内容不符。
一、比较突出的案例是“闪击和闪击过程”方面的内容。
2004门球竞赛规则:虽然没有对:“闪击过程”下一个准确、全面的定义。但是2004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把闪击和闪击过程方面的内容交代得还是比较清楚的。
1、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行为:共有六项,包括(6)将脚从自球上移开。
2、闪击完成:定义为三种情况。
(1)被闪击的球移动后离自球在10厘米以上。
(2)被闪击的球撞柱满分。
(3)被闪击的球出界。
3、闪击过程中的犯规:总共有十一项内容
其中比较突出的内容有(8)闪击时,自球从脚下离开。
(11)成功闪击后,抬脚时、自球从脚下离开。
闪击犯规,取消闪击权和续击权,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即按照三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说明:原来的规则是按照三种不同犯规内容,进行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必须强调的是:原规则判断、处理虽然比较繁琐。但是不管是【闪击时】、还是【成功闪击后】,自球只要从脚下离开,一律都被判定为:闪击犯规。——处理:自球有拿出界、或不拿出界两种。
为了便于门球人能够简要的认识门球运动的【闪击过程】,在2009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的修改中,明确的增加了【闪击过程】的定义。
闪击过程: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脚从自球上离开为止。
说明:2009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虽然给【闪击过程】下了定义,我认为该定义应该是:准确且正确的。
该定义虽然对于门球竞赛规则、填补空缺以后,仍未对闪击犯规的其他有关内容,进行实质性的修改与变动。
到了2011年,广大门球人对于【闪击过程中的犯规行为】,极力呼吁将闪击犯规、复杂的三种不同认定与处理方式,进行合并的《三合一》处理。于是该年中国门协在修改规则过程中,同意并接受采纳。
2011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进行重要修改的内容是:
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拿出界外,他球作如下处理。
本人观点:2011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对于【闪击犯规行为】的认定、判罚与处理,无疑是中国门球运动具有一个划时代的改革、创新的举措。
好景不长,到了2015年、负责修订规则的人们:此时不知为何会认定:【闪击过程】的终止时间应该认定为:被闪击的他球造成场上各球静止,即可以获得续击权为止。—— 闪击过程的结束,与闪击过程中击球员的脚从自球上离开的重要且必要的行为无关了。
为了同时认为:闪击过程结束与击球员的脚【从自球上离开为止】无关,所以在2011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书中,同时将: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如下:(说法有了改变)原来的六项内容,被大刀阔斧修改成五项内容。删除了极其重要的一项内容:6、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2
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修订: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首次强行、大胆的将该犯规行为破天荒的被纳入到《击球犯规》中去。
不知什么原因,在2023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的修改中,
【闪击过程】定义沿用2015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闪击过程的行为】又恢复了原来、老的六项内容。
取消了【击球犯规】(9)闪击完成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的规定。
为什么在2023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的修改中,在闪击过程中犯规的处理中,又冒出一个令人费解的说明:获得续击权后抬脚时自球脱离开脚下,他球移动有效,自球复位,取消续击权。
本人观点:1、闪击自球抬脚时自球脱离脚下,自球复位。
说明击球员闪击抬脚时自球脱离脚下,规则并没有判其是【犯规】。如果犯规,自球一定不会这么处理。
2、既然击球员闪击没有犯规:取消击球员的续击权,就是不讲道理的举动。
为了维护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的威性与权威性,建议将门球竞赛规则中【闪击过程】的定义彻底恢复到2011门球竞赛规则与裁判法书中第29页的内容:
即【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闪击无论何时抬脚犯规,都属于是闪击过程犯规。自球一定要被拿到界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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