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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18 19: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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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17-5-18 21:32 编辑
现在是一面倒,认为得分有效并有双杆,但我却单独唱反调,4号球不但不得分,并不是双杆,只能算是撞击,理据有下:
一:第十三条过门规定:球从球门前方经有效移动后,整体通过球门线移动至球门后方。 现在是4号球是先从后门移动到球门前方,才从门前方回到门后方。这首先是不符合规则“球从球门前方”移动的定义了。这里是有个先与后的次序问题,举规则;也是十三条:3规定;球从门后先向球门前移动到球门线上,在以后的有效移动中过门无效。而第4却规定;球从门前先移动到球门线上时,经以后的有效移动就过门有效一样。这里就有一个不同的慨念,一是原则前提,二是先与后的不同了。请大家都要用规则条文来分析、来论述,不能片面认为。值得注意问题是:球为什么同样是压在球门线上的,但从后门来与从前门来,以后同样的有效移动就有得分与不得分的区别了,因为规则是先有个前提原则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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