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球和他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判闪击犯规,对此条有人解释为“脱手球”如同身上携带物(指与比赛无关的物品)掉下触及球。所以犯规。我认为这种解释与下列规定有矛盾: 规则第十八条 触球犯规 4.身上携带物(指与比赛无关的物品)掉下触及球。在说明中指出“击球员的服装或佩戴的号码标识、眼镜掉下后触及静止球不犯规。” 难道说比赛球和球槌与比赛无关吗? 第十一条 无效移动中 8、说明中指出“●击球员的服装或其携带物掉下后,碰到静止球而使其产生的移动。”为无效移动。 对击球员的同样携带物有不同的解释不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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