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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天外客1 于 2012-9-12 13:27 编辑
赛事中有一例;3号撞击5号球后又撞击了6号球,5号已过三门。正巧撞在中心柱上,裁判宣布5号中心柱得分。3号队员又捡起场内6号闪击。裁判没判3号队员犯规。说明5号撞柱后,3号仍有续击权,如果3号没有续击权,那么撞击6号应是无效。
还有一例6号已过三门距中心柱约60厘米,10号已过三门位于中心柱,6号球延长线约80厘米处,10号为最后一杆球,10号撞击6号,6号碰到中心柱,裁判宣布6号中柱得分,随后,10号撞中心柱,裁判宣布10号中柱得分。为此对10号中柱得分有了不同意见。
上例;3号使5号撞中心柱后有续击权。
下例;10号使6号撞中心柱后也应有续击权,如果没有那么上例3号撞击6号就是无效撞击。个人理解,请教各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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