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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则中的代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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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14:5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1规则中规定教练员可以指定本队一名队员代行指挥,济南培训班上专家也肯定了这一点(见“云台山人”一帖)。既然规则已作规定,代行指挥就合法存在。
       我理解,代行指挥不等于代理教练,因为临场指挥只是教练员的职责之一,不是全部。
       问题:一、按规则规定,代行指挥合法存在,为什么门球登记表上没有代行指挥一栏,哪谁是被指定的代行指挥呢?没有明确是不是不需要明确,不需要明确是不是谁都可以指挥呢?
                  二 、11裁判法中规定:非佩戴教练员标志的人员指挥为违规行为。代行指挥未佩戴教练员标志指挥是不允许的,是违规的,这与规则规定不是矛盾吗?
                     有人会说,让代行指挥佩戴教练员标志就可以了。试问佩戴教练员标志的人是教练员还是代行指挥?明明标明是教练员为什么说他是代行指挥?同时,门球登记表上教练员与场上指挥的教练员应为一人,不能为两人。有人又会说,门球登记表上的教练员也填写代行指挥人的名字不就行了吗。处处标明他是教练员,却说他是代行指挥,让人费解。
        此问题在09规则出台后,我也曾提出类似看法,有人不赞同,我现在仍坚持这一看法。固执固执。
      
发表于 2011-10-1 15: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分析的问题真存在。
这个问题其实是中国门协独创“一个指挥”规定,而规则大部分抄自无此规定的国际规则所造成。
一个指挥,临场指挥可以换人,其他相关条文没有很好配套。标志,换人手续,记录,代行者职责和权利等等就出现漏洞。
我以为根本解决办法就是,取消“一人指挥”条款,(理由网上讨论已经很多)恢复04规则的规定,和当时的“专家”解释。
发表于 2011-10-1 17:4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处处标明他是教练员,却说他是代行指挥,让人费解。有同感
发表于 2011-10-1 18: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应该规范
发表于 2011-10-1 18:2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修改规则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大范围的修改规则是非常罕见的。
  11规则变化较大,其内容,有的是对国际规则的改变,有的是对09规则的改变,有的是新增加的,有的是延续的。这一锅粥很不好熬。11规则中出现的问题,大多与编写者没有对新规融会贯通、事先并没有成竹在胸有关。
  例如11规则取消了“间接移动球犯规”,却在“击球犯规”中保留了“球槌击打到地面,使静止的球产生间接性移动”为闪击犯规的条款。

点评

最后一句应为“为击球犯规的条款”  发表于 2011-10-1 19:09
发表于 2011-10-1 18: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代行也好、代理也好、代替也好,教练员也不是专职死定的,随时可指定一人指挥是可以的,非得要让规则说话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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