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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规则中规定教练员可以指定本队一名队员代行指挥,济南培训班上专家也肯定了这一点(见“云台山人”一帖)。既然规则已作规定,代行指挥就合法存在。
我理解,代行指挥不等于代理教练,因为临场指挥只是教练员的职责之一,不是全部。
问题:一、按规则规定,代行指挥合法存在,为什么门球登记表上没有代行指挥一栏,哪谁是被指定的代行指挥呢?没有明确是不是不需要明确,不需要明确是不是谁都可以指挥呢?
二 、11裁判法中规定:非佩戴教练员标志的人员指挥为违规行为。代行指挥未佩戴教练员标志指挥是不允许的,是违规的,这与规则规定不是矛盾吗?
有人会说,让代行指挥佩戴教练员标志就可以了。试问佩戴教练员标志的人是教练员还是代行指挥?明明标明是教练员为什么说他是代行指挥?同时,门球登记表上教练员与场上指挥的教练员应为一人,不能为两人。有人又会说,门球登记表上的教练员也填写代行指挥人的名字不就行了吗。处处标明他是教练员,却说他是代行指挥,让人费解。
此问题在09规则出台后,我也曾提出类似看法,有人不赞同,我现在仍坚持这一看法。固执固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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