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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网友讨论。您同意这样判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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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3: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网友讨论。您同意这样判定吗?应该如何判定!
《门球之苑》2014年第二期  探索交流
裁判员执行规则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上)
✎▷陈熙(江苏南京市)/图▷胡杨(北京市)
2、关于“连击”
如图4.在④球距离球门很近的情况下,击球员击打④球过二门,因为角度太小,④球撞门柱反弹回来时与击球面再次接触。这种情形则要依据球距进行判罚。如果④球距离门柱未超出10厘米,应判“连击”犯规。④球犯规后的移动无效,放在二次触球位置。;如果④球距离门柱超过10厘米,应判“触及有效移动球”犯规。④球放到界外。这一过程以10厘米作为判定标准。


                  130938u9llscwsl1sivswv.jpg

点评

不应涉及到10CM应判触及活动球犯规。  发表于 2014-3-15 22:07
老师讲得很好!  发表于 2014-3-7 11:53
专家有权威。  发表于 2014-3-6 13:54
发表于 2014-3-6 14:06: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个10cm,规则就是规则,我认为既然规则规定那就没有另一个说法,应该都认定为触及移动球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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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判罚正确!  发表于 2014-3-8 19:15
支持老朋友的判罚!  发表于 2014-3-8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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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4: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4-3-7 07:20 编辑

规则中虽然并无此条款,但这样执行也不是不可,所以,我的看法不能算错,执裁中参考是可以的,都按触移动球犯规,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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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9:3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击球后,球碰门柱返弹回来碰撞球锤,就应判触移动球犯规。以10厘米作为判定标准,规则没有规定,还是不搞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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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19:4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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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20: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老师报道,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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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20: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老师我认为规则没有规定的最好不要随意延申,不然执裁更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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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20:40: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两种判罚很难分清,10厘米凭裁判员目测不太淮。易产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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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6 21: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门球之苑》上各抒己见,百家争鸣,是完全可以的。但案例中“这一过程以10厘米作为判定标准”,来界定是“连击犯规”还是“触移动球犯规”,是没有规则依据的。就击球犯规来说,球锤两次触球过程中两球之间的距离超过10厘米的情况是时有发生的。
  就击球后自球碰门柱反弹又与球锤接触的案例而言,个人认为,应该一律判为“触移动球犯规”,而不宜判为“连击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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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你的意见!  发表于 2014-3-7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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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06: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规定“连击是指一次击球动作中,槌头击球面两次触及自球”。同时,《裁判法》中又说“在自、他球距离很近的情况下,沿自他球中心连线方向击打自球撞击他球时,易产生连击现象。可见,连击现象似乎是专指“击打自球撞击他球时”而言,并非指楼主贴中图4的情况。
    我同意林静风闲老师的意见,就击球后自球碰门柱反弹又与球锤接触的案例而言,个人认为,应该一律判为“触移动球犯规”,而不宜判为“连击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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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雪 老师好!您说:连击现象似乎是专指“击打自球撞击他球时”而言,并 非指楼主贴中图4的情况。 我认为,这是裁判法为了理解出现连击现象的举例,不应该以此界定出现连 击现象的范围,应该理解只要是一次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3-8 08:27
学习了谢谢!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3-7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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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07: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山雪 发表于 2014-3-7 06:29
规则规定“连击是指一次击球动作中,槌头击球面两次触及自球”。同时,《裁判法》中又说“在自、他球距 ...

学习了谢谢!
看了帖子长.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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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3-7 09:3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4-3-7 09:35 编辑

感谢众多朋友关注此帖子。
我的主题帖子已经明确是《门球之苑》2014年第二期  探索交流的文章,所以不能指责作者,只能在网上继续探索交流
我不同意作者这样处理问题,给出具体10厘米的距离作为判定是“连击”还是“触及移动球”犯规的标准是没有依据的。因为现行规则没有量化,人为给出量化标准是不妥当的。退一步讲,连击犯规的处理也不是二次触及的位置(请看规则红体字)。
四、击球犯规
  (一)出现下列行为时,判击球犯规。
  1.开球时,自球未放置在开球区内。
  2.用脚踢槌柄或槌头、用手击球槌或手握槌头击球。
  3.推球、连击或使用槌头击球面以外的部位击球。
  说明:
  ●推球是指击球面与球体接触呈同步伴送状态推进。
  ●连击是指一次击球动作中,槌头击球面两次触及自球。
  4.撞击后,他球未停稳时而击打自球。
  5.击球时,错击了他球。
  6.闪击完成后,有效移动的球尚未静止而击球。
  7.球槌击打到地面,使静止的球产生间接性移动。
  8.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或他球。
  9.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球。
  (二)击球犯规,取消击球权,并作如下处理:
  1.属于本款(一)中的 1,由击球员拿回自球。
  2.属于本款(一)中的 2、3、4、5、6、7,将移动的球放回原位。
  3.属于本款(一)中的8、9,将自球放到界外,他球放回原位。
应该如何判定“连击”或是“触及移动球”犯规呢。
我认为只能按照规则条文进行判定,即,按照●连击是指一次击球动作中,槌头击球面两次触及自球。的规定来判定。没有具体距离标准。
假如自、他球距离15厘米,用球槌正向大力顺势击打自球,在一次击球动作中,也可能产生槌头击球面两次触及自球的连击现象。
再假如,击打自球轻粘他球时,击打出自球的同时,感觉力度小了,就又补打一次正在移动的自球,这就是两次击球动作而产生的槌头击球面两次触及自球。此时,应判“触及移动球”犯规!
那么,主题帖子的案例,我认为是一次击球动作而产生的槌头击球面两次触及自球的现象,不论距离多少,都应该判“连击”犯规。自球放在击球前的位置。

林静风闲等几位老师认为都判定为“触及移动球”犯规。如此说来,那么(裁判法P17)2,在自、他球距离很近的情况下,沿自他球中心连线方向击打自球撞击他球时,易产生连击现象。也就不能成立了,也应该判“触及移动球”犯规啊。
所以,我持有异议。
我的结论就是以规则规定的是否一次击球动作而产生的槌头击球面两次触及自球。的现象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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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观点我支持。  发表于 2014-3-8 07:46
支持。  发表于 2014-3-8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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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10: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連击。击,就是敲打。应该说原规则的解释或说法就不准确;連击应是两次击打自球。两球很近,击打自球后因用力过大碰撞他球后由于撞击相碰的反作力自球退回又碰到了自球槌的击球面,说成属連击,理由就不成立。連击应该是两次用手敲打了自球;我击打了自球一次后,球槌摆在地上不动丶自球因作用力自已退回碰到了球槌,我的手丶槌絲毫未动,你说我連击,其不是天大的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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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是说规则给连击下的定义是否确切的问题了。吃说,很值得大家专题讨论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3-7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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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10: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给楼上的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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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11: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判触移动球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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