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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球与球接触的确认
特约编辑 王 志
比赛场上,关于球与球接触问题,由于击球员与裁判员认识不一致而经常引起争议,尤其是击球员在未经裁判员确认的情况下击打出一杆致命的关键球后,被裁判员在判处时予以否认,更是争执不下,严重时还会影响比赛的顺利进行。这种不和谐的现象出现,看似没什么了不起的大事,实际上会对门球运动产生不良影响,球友们要务必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减少或杜绝类似现象发生。
笔者认为,赛场上的争议或争执之所以会发生,究其根源当属对现行竞赛规则规定的理解没有一致,认识没有达到统一的问题。笔者在学习规则时,发现有两处提到球与球接触的确认问题,一是竞赛规则在第九条第三款对“比赛中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的事项”第(一)项中就提到“球与球是否接触”(见18页)的规定。这就是说球与球是否接触击球员在击球前可以请求裁判员予以确认,裁判员也应该予以回答。接着在说明中强调“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该据实判罚”为裁判员秉公判罚指明了方向。也就是说球与球接触不管击球员请求或不请求确认,只要两球确实接触,裁判员就应该秉公判罚。击球员未请求裁判员确认,按两球接触处理,裁判员理所当然地要承认这一结果。这样理解竞赛规则中的这个规定丝毫没有问题。
然而实战中,往往会出现认识不一致,在认识不一致的情况下该怎么办,首先谈击球员。击球员在比赛场上击球,球与球接触的情况会经常发生。为防止就球与球接触与否在裁判员与击球员认识不一致而发生争议。我几次在教练员培训班上反复强调,凡遇到球与球接触的情况下,不论自己认定准确与否,必须一律要请求裁判员确认,这一环节是相当必要的。
为什么我要求对击球员这样反复强调呢,理由很简单,下面举两个例子就能够充分说明这个问题。
例一、①球撞击⑤球闪送二门前靠近③球,结果⑤球在微微滚动中碰到③球后停稳,站在场外的3号队员高兴至极,心想只要击打自球通过二门就是双杆球,然后用两杆去三门前攻打④球,⑤球成为王牌球。当轮到3号队员上场击球时,信心百倍地挥杆轻撞自球通过二门成功,裁判员宣布“3号二门得分”,虽然心里顿时感到疑惑,为什么没报撞击⑤球,但顺手就捡拾起⑤球,裁判员立即判触球犯规,3号队员深感不解,裁判员对击球员解释说③⑤两球根本没有接触,不能按照接触球的打法去击球。击球员无言以对,苦果只能自己咽下去。
从此战例中,我们必须认识到球与球是否接触,击球员必须要经过裁判员确认,击球员站在场外认定两球接触,毕竟没有裁判员看得清楚,在没有看清两球是否接触的情况下进场就击球,势必会造成阴错阳差,倘当初击球员请求裁判员确认一下,就不会惹出这样的大祸。
例二、⑤球擦撞③球奔对方三门前⑥球,自球在与⑥球碰撞后停稳。击球员请求裁判员确认接触后,捡拾⑥球闪带四角附近⑩球双出界,再捡拾③球闪送三门得分,自球过门后借助对方⑧球奔中柱,闪⑧球出界,自球撞柱得分。事后球友们提起这一杆球,他就直言不讳地告诉大家,只要在赛场上出现两球接触,不管自己怎样认定,必须要请求裁判员确认,这是吃一堑长一智的结果。
笔者认为,5号击球员的做法很值得效仿,虽然规则在第十一条球体移动中的第二条第七款规定:“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属于无效移动”,并强调说明“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接触时,因捡拾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击球员捡拾被撞击球使自球或他球移动为无效移动,裁判员不判犯规,把被移动的球放回原位即可。但万万不能忘记这个认定只是击球员的个人认定,倘一旦裁判员与其看法不一,最后的判罚还是要依裁判员的认定为准。上述战例如果出现认定的差异,红方不仅失去闪击⑥球出界的权利,且自球还要被裁判员拿出界外。与此相反,白方⑥球大难不死,后面的结果可想而知。
再说裁判员。由于《09规则》针对《04规则》关于密贴球引起的争议,在修改时重点指出“球与球是否密贴,必须要请裁判员确认”,在此后两年的实践中,不少地区在执行判罚过程中特别强调“必须”两个字,只要击球员没有请求裁判员对两球接触的确认,立即判罚犯规,显然这样判罚失去实事求是的原则,也不够人性化,《2011规则》取消了“必须”两个字,但时至今日,有些地区依然强调“必须”,作为执法的裁判员显然就是执法犯法了,应该予以纠正。
为了准确理解规则,对球与球接触做出正确判罚,笔者认为应该从两方面入手,击球员对待球与球接触的认定不要主观臆断,必须要请求裁判员确认,这个环节是必要的。而作为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对于球与球接触的判罚要摒弃“必须”两字,无论击球员请求确认与否,都要讲究实事求是,据实秉公判罚。笔者相信,只要双方都做出努力,赛场上关于球与球接触问题的争执就不会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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