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军旗 于 2011-9-7 15:09 编辑
得分不封顶的改革,我举双手赞成,它不仅纠正了规则“限时又限分”的不伦不类的规定,还有利于解决一门留球数量、轮次过多和“只控势不得分”使比赛没看头的问题。 但是,把撞柱球简单地定性为“一般性待进一门的球”,是不妥当的。因为这样的定性,它的“待遇”过高,威力太大,多数实践者认为“它比双杆球厉害”。是一种倾向掩盖了另一种倾向,解决了双杆造成的“一边倒”,又出现了“不封顶”带来的“新的一边倒”。他会冲击原有的整个战术体系,战术设计由控势为主会转向以得分为主,容易形成单调的“穿门大战”,比赛中的偶然因素会增加,形成“新的没看头”。 既要坚持“得分不封顶”又要遏制撞柱球的威力,笔者认为把撞柱球定性为“特殊的待进一门的球”比较合适。具体操作是:1、自球撞柱后,如球停在界内,有一次特殊的续击权,即不能撞击他球,(不慎撞击为犯规)也不能进门得分,只能击向开球区,如落位开球区内,下一轮次可以原地进一门(不得重新摆放),在本轮次内,允许他球闪带或与其同归于尽 ,将其带(顶)出开球区,取消其进门的分的资格;如续击出界或停在场内,则为“进开球区失败”,裁判员将其摆放在指定的固定地点场外,如二角或一线中点界外,(三角太远,一角太近)。待下轮次击球进开球区;2、自球撞柱后,自球出界,同“进开球区失败”,摆在固定点界外;3、被他球闪撞柱后停界内,就是一般界内球,允许他球撞击、闪带,没被撞击闪带的,轮到该球击球,可击球进开球区,成功与否,处理同1。如被闪撞柱后出界,由裁判员放固定地点界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