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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6 11: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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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讨论:
本人观点是:出现这类现象,原因是你自己造成的,后果只有自己承担——判犯规、自球必须拿到界外。
击球员击打A球后同时撞击到B、C两球。在闪击C球时,使D球移动并与自球A密贴,此时被撞击的B球还没有闪击。
正常情况下必须进行下列动作:(即:后果)
1、继续闪击B球,此时D球肯定算撞击,裁判员会判犯规。结果自球要拿出界外。
2、明知再闪击裁判员要判犯规,属性不闪击了。这样裁判员仍然会判击球员10秒超时犯规。由于此时的犯规,是属于闪击阶段的犯规,结果自球也要拿出界外。
解说 :有网友建议击球员可以向裁判员提出申请、临时移开妨碍A球闪击的D球的做法,我认为是绝对不可取的。
理由是:
1、击球员、裁判员的一切行为只能依据门球竞赛规则的条款去执行。规则中找不到:妨碍闪击的球,可以申请临时移开的规定。
2、执行规则不能强调什么变通的“人性化”。相反在制定规则、修改规则时,则应该充分考虑门球运动人性化特点。这完全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
遇到特殊问题,不依据规则条款去执行,而是临时搞发明、创造,搞“人性化”,一定会使问题复杂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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