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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规则》为什么要制定提前犯规的规定?
《规则》第十六条 四、闪击犯规 9,……
说明:●如果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反弹回来停在不足10厘米处时,则闪击成功。但停止时与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
我认为《规则》的这一“犯规”规定,前后矛盾,是一种在没有犯规事实的前提下,将“犯规”提前强加给运动员的不合理规定。
1,为什么说是前后矛盾?因为《规则》规定了闪击他球只要达到10厘米及以上,就是闪击成功,为什么达到10厘米及以上,弹回来与自球接触就是不成功呢?这不是前后自相矛盾是什么?
2,为什么出现这样的情况,要规定为“闪击犯规”,据专家解释是因为被闪击的球与自球接触,在续击时必然是“重击”犯规——自球放界外,等其在续击时“重击”犯规,不如先规定“闪击”犯规。这就是一种在没有犯规事实的前提下,将后面还没有实施的“重击”犯规,提前定为“闪击”犯规的不合理规定。
为什么说这是一项不合理的规定?
1,明明是闪击过程中或续击过程前出现的情况,却定罪于续击过程,提前“定罪”,不合理。
2,闪击过程中出现的事实,明明击球员还未续击,哪来的重击?这“重击”犯规,真是“莫须有”的罪名!
3,如果在闪击成功后,真出现了被闪球与自球接触的现象,击球员完全可以视有利无利情况,确定是否续击,如果续击再判其“重击”犯规,又为何不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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