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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 18: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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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门一号位附近有白方的2、4、8、10四个球(6球界外),还有红方5球也在附近压线,其余红球都在三门附近的边线处.轮及2号击球,击球员按照教练要求,撞击到相距自球一米的4球,由于用力稍大,再加上4球距二线只有50厘米,撞击后眼看4球就要出界,击球员迅速捡起了还未出界但还在慢慢滚动的4球.这时裁判宣布犯规:将2球放到界外,4球放回捡拾球的位置,然后呼3号. 这下红方教练不干了,马上提出询问说:"4号球如果不被犯规捡拾的话,肯定会出界的,将4球放在界内没道理,应将4球放到界外"。到底如何裁决为好?
试答:这是2号队员严重妨碍比赛行为。《裁判法》规定:“有意破坏场上局面或擅自移动场内外的球”可以不给予警告而直接判罚。为此,根据“有利无利”的原则和本案例的实际情况,有两种判罚:1、将②球、④球均拿出界外,再呼3号 ;2、将②球拿出界外,④球放在触球位置,停止4号队员本轮次的击球权,3号队员击球完毕后直接呼5号。这两种判罚⑤球都可打掉白方其他三球,其目的就是不让妨碍比赛方有利可图。当否?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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