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上还有球在移动,可以击球吗? ——对裁判法的一点修改建议 江苏姜堰 钱启翥 如果门球场上还有球在移动,这时击球员可以击球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看门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是如何规定的。 门球竞赛规则规定:撞击后,他球未停稳时而击打自球;闪击过程完成,有效移动的球尚未静止而击球,均为击球犯规。上述规定,我们简称条款一。根椐条款一,当场上还有球在移动时,不可以击球。 门球裁判法规定:当球在界内完全停止后,主裁呼号下一个击球员。不过,即使球未完全停稳,如果主裁认为其结果不会再发生改变,也可以呼号下一个击球员。上述规定,我们简称条款二。根椐条款二,当场内还有球在移动时,可以呼号下一个击球员,而击球员被呼号后,可以立即击球,也就是说,当场上还有球在移动时,可以击球。 这样,对“如果球场上还有球在移动,击球员可以击球吗”这个问题,根椐门球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的相关规定,就得出了两个截然相反的结论。 细看一下,条款一是针对场上击球员的,而条款二是针对下一号击球员,也就是场上击球员的对手的。对比赛场上的双方,同一个问题有相反的规定,这是典型的双重标准,有悖公平、公正的原则。 其实,在条款一所述的情况里,也存在“其结果不会再发生改变”的情况,但击球员却不能因此在球移动过程中击球。而同样是“其结果不会再发生改变”的情况,裁判员却可以呼号下一位击球员入场击球,这就有点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味道了。 裁判法作出条款二的规定,应该说当初主观愿望是好的。在场上击球员击球后不可能因进门得分、撞击他球而获得续击权,不会因撞击门柱、中柱而改变运动方向,正在移动的球也不会影响下一号球的移动等情况下,为了节约竞赛时间,使比赛更加紧凑,制定主裁可以在场上球仍在移动时呼号下一位击球员的条款二,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动机和效果的统一才是科学发展的要求。 按照条款二的规定,主裁既可以在球未停稳时就呼号下一位击球员,也可以等球停稳后再呼号下一位击球员,关键在于条款二中的“如果主裁认为……也可以”。这就给了裁判员以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实践证明,自由裁量权越大,就越容易引发对执裁的争议。试想,在比赛结束时间将至,优势方可能会采取“泡磨菇”式的拖延时间的战术(在蓝球、足球等限时比赛中这是常见的战术),这时裁判员是等球在场上停稳后再呼号下一位击球员,还是在球仍在场上运动时就呼号下一位击球员,完全可能影响本场比赛的结局。这是比赛的大忌。而这种缺憾的发生,恰恰是制度本身的缺陷造成的。 (因裁判员自由裁量权过大而造成难以执裁的另一个典型例子是击球员10秒未击球犯规问题。由于是否超过10秒完全由裁判员根椐经验来判定,裁判员有很大自由裁量空间,就难以使被罚方信服和接受,极易引发球场纠纷,甚至影响比赛进程。这种先天不足带来的缺陷,不是增加9、10秒的读秒所能解决的。由于执裁难度大,所以球场上裁判员只能尽量不判、少判10秒超时犯规,10秒超时犯规问题也成为现行规则下难以解决的顽症。) 综上所述,为了避免双重标准的发生,也为了尽量减少裁判的自由裁量权,变弹性为刚性,建议对裁判方法进行必要修改:删去“不过,即使球未完全停稳,如果主裁认为其结果不会再发生改变,也可以呼号下一个击球员”的表述,明确规定:当球在界内完全停止后,主裁呼号下一个击球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