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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2 20: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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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谈''丢卒保帅''如何判!!!
从零开始 发表于 2013-4-22 18:31 
谢谢硒都门球老师的祥细、有见地的点评。
我认为按规则把3球拿出界外、5球放触球处、三号 ...
谢谢楼主的鼓励。
我的观点是:
1,裁判员在执裁时,判罚的依据只能是《规则与裁判法》,绝对不能以任何个人的“解释”为依据。不严格执行《规则》,什么问题都是个人说了算,门球运动岂不乱套。
2,“按规则把3球拿出界外、5球放触球处、三号球员退场,如此判罚似乎太轻”。不管判罚的轻与重,是《规则》的问题,《规则》如对故意犯规者有处罚规定,则按《规则》的规定执行。反之,人为的“想当然”制定“土政策”,没有道理。
3,如果是《规则》出了问题,使运动员有空子可钻,那是修改完善《规则》的问题,裁判员绝不能离开《规则》,另搞一套。如果《规则》对故意犯规者有加重处罚的规定,裁判员加重处罚则有据,否则罚无据。
4,场上竞争激烈,就是要为己方谋利,只要是在《规则》的范围内,就是合法得利。如果按触移动球犯规处罚,自球放界外,停杆退场,这已经是一种处罚;又来一个妨碍比赛处罚下一号队员,就是双重处罚。我是这么认识的。
5,另举一例:如果5号球界外,三门前有红方待进三门的5、7、9球,3号队员在二门前撞击4号球,向四角界外闪击,4号球被跑向四角去处理界外球的裁判的脚后跟无意挡在了四线界内,按《规则》规定,4球停在四线内有效,不能拿出界外了,这不明明是红队受冤,白队无端得利!专家为什么不说这种情况应该将4球拿出界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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