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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5 0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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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同12条>
2011,(二)发生闪击犯规后,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一律拿出界外,他球作以下处理:
1. 犯规发生在放球前,他球放回撞击后的位置。
2. 犯规发生在放球后、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3. 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他球移动有效
4,被闪击的球反弹一回耒停止后与自球接触,他球位置不变.
5,被闪击的球反弹回耒碰触到脚,他球放在碰球位置.
6,被搐击的球放在边线外闪击时,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说明:2011规则取消了闪击三个阶段的划分,只要进入闪击程序,统一判罚标准,自球一律拿出界外,他球则视情况不同而确定位置。这种规定可以简化操作,降低执裁难度。部丨
个人认为:清楚 明了 简化得好!
14,<第十七条 界内球和界外球进场> 中"界外球进场犯规" 内容
2011,界外球进场若触及有效移动的他球,按照"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球碰撞,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即判自球放到界外,他球移动有效.(小东减去了,我也想简,但便干大家了解也就补上了)
说明:这是一条新增加的内容 ,
个人认为:纯属鸟有,能举例说明吗一?
15,<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 >中"主裁判员职责" 内容
2011, 主持猜币选攻,确认先攻方与后攻方。
个人认为:加重了主裁判员的负担,挑币选攻,最好总记录台执行或下场记录员担任.
建议门球比赛: 每场比赛由一名裁判员担任.即每场比赛临场由一名裁判员执裁!每组只需五名裁判员轮流上场执裁,这里要改原来每场次三名或四名临场裁判员为一名,其他四位裁判分别坐在四边的埸外裁判席上(在限制线外摆放四张椅子为裁判员席),任务是将比赛的全过程收在眼底,除处理界外球和维场外秩序以及宣布"x号球出界",其中一名记录员.
好处是1,减少场上裁判的"电灯泡",2,场上一名击球员只看击球动作,就足够了,3,裁判员正规跑动,立正,等太辛苦了(每场三十多分钟不停的跑,比起运动员每场击球等大都不超过三分钟,差距太大).若每场地按排六名,每次临场三名__翻烧饼,好累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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