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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门球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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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6 08: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土人 发表于 2011-7-23 04:20
第十六条,二记载“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闪击成功:意味着被 ...

非常赞同“又是土人”观点:
“第十六条,二记载“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为止。”(闪击成功:意味着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距离超10厘米),但没表述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停止与否;少写了一句话,欠缺的一点。”  正是:只因缺少一句话,带来多少判罚争。
发表于 2011-8-6 13: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舰载f20 发表于 2011-8-6 00:05
再跟你讨论一下什么是闪击完成(结束):将他球闪出(或撞中柱,出界),他球仃稳,抬起踩自球脚时,才为闪击结束或 ...

我的观点是,他球闪出10厘米以上,不论停止不停止,都可以抬脚。成功抬起踩球脚,闪击即结束。再犯规是续击犯规。因为闪出去的球只要不返回碰到自球或脚,不论发生什么后果都不影响续击。所以闪击应是已经完成。唯一的影响是会使裁判忙乱一点。宣判被闪击的球出界、或出界前撞柱等,得宣判到再闪击发生的过门得分等的后边。这对于击球员应该没啥不可以的。
小问题,打字慢,不想多说,造成你的不明白,对不起了。
发表于 2011-8-14 10:32:3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们,我还要补充一句:闪击过程--“撞击后,从自球和他球(撞击多个球时,被撞击的所有球)‘完全停止’开始”就进入闪击过程不是‘从捡拾他球开始’,这么认为是错的,应甄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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