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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烧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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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6 13: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界外球进场从门前压球门线,下次经击打越过球门线不得分”,这样,凡没过该门而压球门线的球,裁判员记它的来路就又多了一份麻烦,不仅要记住是门前来、门后来、犯规裁判员放的,还要记住是不是界外来。其中,犯规裁判员放的是否过门有效,我记得专家解释还不统一。真不明白,搞这么复杂有啥必要?就规定“经‘一次’击打,球‘整体’越过球门线为进门得分”(最好是以球停稳后的位置确认)简单、明确、好记好执行,不出纠纷。现行规则的的问题之一,就是繁杂,此即为表现之一。修规应尽量求简避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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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6 15: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老师烧火多多益善,爱看,好看,只是辛苦了新版主。
发表于 2011-6-26 15:57:46 | 显示全部楼层
言之有理!军旗老师的火烧得红红的,有看头。
发表于 2011-6-26 17: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师说的很有道理,简单好记最好。
发表于 2011-6-26 19: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军旗老师说的简单扼要。记得清楚
发表于 2011-6-27 08: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门前球压线进门不算,似乎不合理,规则为了简单把合理的改为不合理的,不能算进步。比如闪击第三阶段犯规,自球也拿出界外就不合理。
发表于 2011-6-27 13: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规则定了,咱们就得多试验。我也认为规则不必复杂,越简单越明了越好。
发表于 2011-6-27 23: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条新规的确有“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之嫌。
此条可以改成:“界外球进场落位于球门线,经本方击球员撞击的任何球撞击,使其越过球门线不得分;而经对方击球员撞击的任何球撞击,使其越过球门线得分有效”。
简言之:自己人打进门不得分,对方打进门得分。
发表于 2011-6-28 11:1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赛还要符合门球规律,还要实事求是,不能方便了裁判而亏了球队,那是舍本求末。
发表于 2011-7-3 15:41:0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要有促进门球技术进步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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