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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董振山

两案例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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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5 19:3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士心生讲得太复杂了!!!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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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题探讨的不是犯规后如何判罚(两案例判罚结果相同),而是犯规后放回原位的④球的性质有什么不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6 13:46
此高见是集体讨论过的吗?  发表于 2013-3-6 13:18
欢迎参与!  发表于 2013-3-6 07:08
发表于 2013-3-5 21:13:25 | 显示全部楼层
天山雪 发表于 2013-3-5 08:09
我认为“士心生”朋友的判断是正确的。
    规则规定“自他球呈接触或贴靠状态时,直接踩住自、他球( ...

     闪击犯规发生在''改放未遂'',而不是''改放既成''。所谓''改放''应视为第一次''放球''已经放弃,''改放''是一次新的放球,与第一次放球一点关系都没有!不能把第一次放球的属性强加到第二次根本就没有放下的球的头上!

点评

谢谢  发表于 2013-3-6 07:07
发表于 2013-3-5 22: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题还是有区别的,1.脚踩两球视为已放球,拿起它球算改放,犯规,它球放在放球位置。(人为行为)以后过门无效。2.直接拿起它球,犯规,它球放在停球位置。(球的自然行为)以后过门有效。

点评

欢迎参与。  发表于 2013-3-6 07:02
发表于 2013-3-5 23:24: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个案例现在对犯规的处理方法是一样的,都是将②球拿出界外,④球原位(压球门线的位置)。但是在随后对④球被他球撞击后通过三门是否得分则不一样。
       1、案例一是
击球员直接用脚踩住两球,拿起4
球准备闪击,移动后脚时触及别的球,被判犯规。所以④球是闪击时已经放到脚下的球,放回原位后就是被裁判员摆放在球门线上的球,被撞击(或者自击)过门后不能得分;
    2、案例二是击球员申请确认后,拿起4球准备闪击,移动后脚时触及别的球,被判犯规,自球拿出界外,④球在犯规前没有放到脚下,球放回原位后就是自然形成的没有经过裁判员处理过的球。所以④球被撞击(或者自击)过门后应该三门得分。

    同意士心生的判罚意见。补充:
    一,
④球在后面经有效移动后,通过三门是否得分则不一样。
       二,[2、中的“球放回原位后就是自然形成的没有(错)经过裁判员处理过的球”],应修改为:“④球放回原位,是经过裁判员放回撞击后停止位置的自然形成的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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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硒都门球老师的补充。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6 13:33
谢谢。  发表于 2013-3-6 07:06
 楼主| 发表于 2013-3-6 07: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3-5 18:22
放了又拿起再放,犯规后他球放在什么位置?第一次的位置? 那么裁判必须记住第一次位置!如果放在第二次位 ...

改放球是否可这样理解,改放前上次放球位置有效,改放后新放球位置有效,即以最后的放球位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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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定规则就需要这样严密的思考!  发表于 2013-3-6 08:02
 楼主| 发表于 2013-3-6 07:25:09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3-3-5 23:24
这两个案例现在对犯规的处理方法是一样的,都是将②球拿出界外,④球原位(压球门线的 ...

关于球的人为移动也很复杂,我将另发一帖谈谈个人看法。
发表于 2013-3-6 11: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零开始 发表于 2013-3-5 19:15
楼主两例都是4球拿在手上而未放球,此时犯规,4球的属性会变吗?理由何在?

理由:前者,直接踩住自他球,视为已经放球,而后拿在手中;后者,裁判确认后,击球员直接捡拾他球在手中,没有放球。所以两者性质不同。
发表于 2013-3-6 12:56:21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3-3-6 11:49
理由:前者,直接踩住自他球,视为已经放球,而后拿在手中;后者,裁判确认后,击球员直接捡拾他球在手中 ...

      我还是不太明白:
1、踩住两球,视为放好球没错。
2、''而后拿起球'',在没有放球前应是''未放球'',手上的球怎么会是放在地上的球?如果球员只用手触他球而未拿起,您的解释才成立。

点评

难道是我没有说明白吗?放球了,复位后,就是属于放球压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后球),其后有效移动过门是无效的;而没有放球,复位后,是属于球自然压在球门线上的球(当然是门前球了),其后的有效移动过门是有效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6 14:08
看过了。不再说了。  发表于 2013-3-6 13:40
发表于 2013-3-6 13:33:17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13-3-5 23:24
这两个案例现在对犯规的处理方法是一样的,都是将②球拿出界外,④球原位(压球门线的 ...

同意硒都门球老师的补充。
发表于 2013-3-6 13: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齐市门球 发表于 2013-3-5 19:37
士心生讲得太复杂了!!!不对!

此题探讨的不是犯规后如何判罚(两案例判罚结果相同),而是犯规后放回原位的④球的性质有什么不同。
 楼主| 发表于 2013-3-6 14:03: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零开始 发表于 2013-3-6 12:56
我还是不太明白:
1、踩住两球,视为放好球没错。
2、''而后拿起球'',在没有放球前应是''未放球 ...

您的1是规则的规定,其后的2就不再是未放球,而是开始要改放球了,此时犯规,拿在手中的被闪球要按放球后处理,按规定此球再有效移动过门无效,我的理解是:经击球员人为摆放后,已中断了原门前的有效移动,裁判员重新放回原位,因压门球线,再经有效移动,已不是整体过门,因此过门无效。
发表于 2013-3-6 14:0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零开始 发表于 2013-3-6 12:56
我还是不太明白:
1、踩住两球,视为放好球没错。
2、''而后拿起球'',在没有放球前应是''未放球 ...

难道是我没有说明白吗?放球了,复位后,就是属于放球压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后球),其后有效移动过门是无效的;而没有放球,复位后,是属于球自然压在球门线上的球(当然是门前球了),其后的有效移动过门是有效的。所以说前后两例中的④球处理后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3-6 14: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谈谈我对此题的看法。两案例的犯规处理完全一样,有什么不同吗?回答是:确有不同,案例一属放球后犯规,4球虽放在“原位”,但已不具备原位的性质,而是放在放球位置,放球是击球员的人为行为,中断了原在门前的有效移动,该球压门球线后经有效移动已不是整体过门,因此过门无效。案例二是放球前犯规,4球虽经裁判摆放,但仍是门前球,因此经有效移动过门有效。

发表于 2013-3-6 14:25: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天山雪 于 2013-3-6 14:30 编辑
从零开始 发表于 2013-3-5 21:13
闪击犯规发生在''改放未遂'',而不是''改放既成''。所谓''改放''应视为第一次''放球''已经放弃,''改 ...


案例一  3球在三门前撞击已过二门的4球,静止时两球接触且4球压球门线,,拿起4球准备闪击,移动后脚时触及别的球,被判犯规,自球拿出界外,4球放回原位。
案例二  3球在三门前撞击已过二门的4球,静止时两球接触且4球压球门线,击球员申请确认后,拿起4球准备闪击,移动后脚时触及别的球,被判犯规,自球拿出界外,4球放回原位。】
  
    本案第一例:击球员直接用脚踩住两球,移动后脚时触及别的球。说明犯规发生在放球之后;第二例:拿起4球准备闪击,移动后脚时触及别的球。说明犯规发生在放球之前。这里并没有涉及改放的问题
发表于 2013-3-6 14:3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时犯规,拿在手中的被闪球要按放球后处理,按规定此球再有效移动过门无效,我的理解是:经击球员人为摆放后,已中断了原门前的有效移动,裁判员重新放回原位,因压门球线,再经有效移动,已不是整体过门,因此过门无效。

点评

是的。  发表于 2013-3-6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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