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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董振山

两案例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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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5 07:33: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盛莉凯欣 于 2013-3-5 08:55 编辑

    0.0与您探讨各抒己见闪图.gif
    这里的关键是否经过裁判员“确认”两球接触。如果经裁判员“确认”两球接触,当脚踩到两球时就被认定已经将自球放到他球旁,虽然此时并没有用手放球。
    如果没有经过裁判员“确认”,就要由裁判员“据实判定”。这样就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裁判员“认为”两球“没有接触”,当脚移动犯规后,自球拿出界外,4球“视为”裁判员“摆放”在球门线上的,此后4球过门无效;二是裁判员“认为”已经接触。此时,脚移动犯规,自球拿出界外,4球“没有”经过手的摆放,此后4球被击打或他球撞击过门有效,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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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参与。  发表于 2013-3-5 14:14
发表于 2013-3-5 08: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士心生”朋友的判断是正确的。
    规则规定“自他球呈接触或贴靠状态时,直接踩住自、他球(视为已放他球)”。本案例一,是视为已放他球,犯规发生在放球之后,因此之后该他球经有效移动过门无效;案例二,属于犯规发生在放球之前,因此之后该他球经有效移动过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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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支持。  发表于 2013-3-5 14:15
发表于 2013-3-5 10: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费脑筋的问题,提得好!有钻牛角的味道,但是确实是规则么没有考虑周全的地方。
闪击过程犯规,放球前,他球发原处,放球后,他球放放球位置。看是清楚,但是还有难点。
“他球放放球位置”,如果有两次放球,一左一右,(没抬脚,免卷入另一争议)犯规了他球放第一次位置还是后来的位置?如过放第一次位置,这裁判员必须记住第一次位置,需要裁判这样费心吗?如过放在后来的放球位置,那么第一次放球是不是不算放球了,只要第二次没放就可以认为根本没放球, 犯规时他球放原位。
如过认为按后者办,两案例就完全一样。如果按前者办,两案例就不一样。
赞同放原来位置,过门有效和放放球位置,过门无效。的观点。

规则规定  压门线闪击过门无效,但是本来撞击后过门都有效,现在已经半过门(压门线)拿回来一点再合法的 击出去,有不符合过门定义吗? 为什么无效呢?规则应当承认已压线他球在球线上闪击过门有效才对。这是讨论里想到的另一问题。

发表于 2013-3-5 11: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士心生 发表于 2013-3-4 16:31
这两个案例现在对犯规的处理方法是一样的,都是将②球拿出界外,④球原位(压球门线的位置)。但是在随后 ...

      我又再三看楼主帖中内容:两例都是''4球拿在手中,并未放球'',此时犯规,4球的属性还是一祥的!请网友再看清楼主题义再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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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先拾未放,一另个是先踩,视为已放,但是不算了,打算重放,而实际未放,此时第一放,算不算?就是我的跟帖提出的问题。裁判需要记住你的第一放位置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5 14:28
发表于 2013-3-5 13: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出题他球处理后的性质有别,规则规定明确,裁判自然清楚,故判定也不会产生异议。士心生老师表述十分清析。没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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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支持。  发表于 2013-3-5 15:38
请老师研究,第一放是不是可以作废,改放前可不可以视为“未放”。  发表于 2013-3-5 14:31
发表于 2013-3-5 14: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决.正确,没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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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参加讨论。  发表于 2013-3-5 15:36
发表于 2013-3-5 14: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零开始 发表于 2013-3-5 11:24
我又再三看楼主帖中内容:两例都是''4球拿在手中,并未放球'',此时犯规,4球的属性还是一祥的!请 ...

一个是先拾未放,一另个是先踩,视为已放,但是不算了,打算重放,而实际未放,此时第一放,算不算?就是我的跟帖提出的问题。裁判需要记住你的第一放位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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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视为已放,为什么不算啊?一个没放。所以,前者属于门后球;后者是属于门前球。性质有别。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5 17:57
发表于 2013-3-5 15:0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待闪的球,不管拿起和直接踩上,都视为是已放好的球,恢复原位后,必须重新回门前过门才有效(我认为此条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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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参与。  发表于 2013-3-5 15:35
 楼主| 发表于 2013-3-5 15:22:32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3-5 10:59
很费脑筋的问题,提得好!有钻牛角的味道,但是确实是规则么没有考虑周全的地方。
闪击过程犯规,放球前, ...

谢谢参与和支持。关于放球位置个人拙见,应以最后一次放球为准。您提的后一问题,在以前的规则中曾有在自他球接触且他球压球门线时,直接用脚踩,则闪击的他球过门有效的规定,但后来改成无效了。道理说不清,这是人为规定,只能遵照执行。此问题也确有为难之处,撞击后他球停在门前(未压门球线),闪击过门有效,撞击后他球从门前方向压球门线且与自球接触,也还是门前球呀,为什么就闪过门无效了呢?但从另一面看就不同了,撞击后自球停门前,他球到了门后(未过门),闪击过门有效,其实质是他球由门后变成了门前球才过门有效,如果放球压球门线,因不是整体过门,过门无效,也就是放球后只承认放球后的位置,与以前的停止位置无关,所以放球后犯规是把他球放在放球位置,这也是放球压线过门无效的原因吧。我这是胡猜,谁知怎样才对。
 楼主| 发表于 2013-3-5 15:33:53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3-5 14:28
一个是先拾未放,一另个是先踩,视为已放,但是不算了,打算重放,而实际未放,此时第一放,算不算?就是 ...

规则规定只要脚踩两球就视为放球了,再拿起他球是改放球了。不用记多个放球位置,只记最后的就行了。
发表于 2013-3-5 17:57:06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3-3-5 14:28
一个是先拾未放,一另个是先踩,视为已放,但是不算了,打算重放,而实际未放,此时第一放,算不算?就是 ...

一个视为已放,为什么不算啊?一个没放。所以,前者属于门后球;后者是属于门前球。性质有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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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了又拿起再放,犯规后他球放在什么位置?第一次的位置? 那么裁判必须记住第一次位置!如果放在第二次位置,第一次位置不是作废了嘛,定规则的人先要想好喔。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5 18:22
发表于 2013-3-5 18: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3-3-5 17:57
一个视为已放,为什么不算啊?一个没放。所以,前者属于门后球;后者是属于门前球。性质有别。

放了又拿起再放,犯规后他球放在什么位置?第一次的位置? 那么裁判必须记住第一次位置!如果放在第二次位置,第一次位置不是作废了嘛,定规则的人先要想好喔。
发表于 2013-3-5 19: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13-3-5 17:57
一个视为已放,为什么不算啊?一个没放。所以,前者属于门后球;后者是属于门前球。性质有别。

    楼主两例都是4球拿在手上而未放球,此时犯规,4球的属性会变吗?理由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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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前者,直接踩住自他球,视为已经放球,而后拿在手中;后者,裁判确认后,击球员直接捡拾他球在手中,没有放球。所以两者性质不同。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3-6 11:49
发表于 2013-3-5 19: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董振山 发表于 2013-3-5 15:33
规则规定只要脚踩两球就视为放球了,再拿起他球是改放球了。不用记多个放球位置,只记最后的就行了。

    问题是4球是放了再拿起,没重放就犯规了,等于没放!!!
发表于 2013-3-5 19:33: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两者都是犯规发生在放球前,应该没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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