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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这样理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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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7:5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理解(2),如果击球员击球先是击球面触及球,或轻击了球,然后又再击一次球,这不为犯规。因为第一次触球或轻击球后,击球权已结束,第二次击球为非击球员在裁判用时内击球不存在犯规,球还原就行了。也不能判妨碍比赛违规,因为第二次击球不是故意破坏场上局面,他知道第二次击球是无用的,故意有何用?是人的习惯本能反应,是无意的。以上理解对吗?
发表于 2011-5-4 18: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您的理解是对的。
击球员球槌触及自球,属正当击球,击出的球无撞击无进门,即为击球权结束,应该退场,不存在犯不犯规的问题。
发表于 2011-5-4 23:3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今天就打了这么一个球,好不自在的离开自己的球,站到场外,好郁闷的啊。
发表于 2011-5-5 22:3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击两次,不能判犯规,而按第一个击球为准,球还原,运动员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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