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电梯直达
顶楼
发表于 3 天前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规则》本明白,“解读”却错误
再错误的整 “ 闪 体 击 撞击多个球后的闪击,到底是进对多个球的“整体闪击过程”?还是进入对每一个球的闪击过程?看了《门球之苑》2012年第11期17页的《2011规则》解读(十一), 专家对于闪击犯规的处理。我认为《规则》的规定本来是明白的,专家的“解读”错误了
专家列举论坛讨论过的案例:1球撞击了2、4球,先将4球闪送到四角,当4球还未停稳时,就抬脚捡拾了2球。判犯规是肯定的,问题是如何处理?
专家说:“在现有规则制度下对这种状况的处理,还是应该把自球拿出界外。”理由是:
1,撞击多球,应该肯定它是一个整体行为。
2,捡拾的2球是不是闪击过程中的球?应该是的。
3,《2004规则》、《2009规则》都有这样的规定:击球犯规和触球犯规发生在闪击过程中,均按有关闪击犯规的规定执行。
——即进入所谓的“整体闪击过程”
为什么说撞击多个球后的“整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