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2-12-12 13: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年,本人曾提出过在类似楼主提到的问题上,规则(或者是对规则的解释上)是存在双重标准的:球的整体从门前越过球门线到门后,由于地形等原因又回到门前(或压在球门线上),判定得分有效,这种判定是基于“过程”判定的;球的整体从门后越过球门线到达门前,由于地形等原因又回到门后(或压在球门线上),判定为门后球,这种判定是基于“状态”判定的。
为减少分歧,便于执裁,我曾建议规则可以统一规定类似问题(例如还有球出界和进场的问题)应该以“状态”(即球静止时的位置)作为判定依据。
很久以来,我对另外一个问题也存有疑虑:用斜面锤头从门后击打自球,自球撞击门前(大于7.5厘米)他球后又返回越过球门线,到达门后,自球是否得分?一般认为得分有效。仔细分析发现,上诉过程和我前面提到的【球的整体从门后越过球门线到达门前,由于地形等原因又回到门后(或压在球门线上),判定为门后球】是极为相似的,可是这种情况又依据“过程”判断,可谓翻手为云,覆手为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