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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2 13:3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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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本明白,“解读”却错误(续五)
——再谈错误的“整体闪击过程”论
回到前面的案例:1球撞击了2、4球,先将4球闪送到四角,当4球还未停稳时,就抬脚捡拾了2球。判犯规是肯定的,问题是如何处理?
《门球之苑》今年第11期17页,专家的答案(红字):“在现有规则制度下对这种状况的处理,还是应该把自球拿出界外。”
理由一,撞击多个球是不是应该区分成一个个独立的阶段?如果可以这样分割开来理解,那么同样道理,撞击多个球时只要其中有一个球停稳,我们就可以去捡拾它,因为这个“独立”的球已经进入闪击过程了。可规则为什么写明的是要“均停稳”?为什么必须是多个球都静止以后,才算进入闪击过程?我们按规则这个要求来理解,撞击多球,应该肯定它是一个整体行为。
此理由,我有三点不不同意见:
1,不管撞击几个球,只是击球员一次击球行为产生的结果,与“一个个独立的阶段”毫不相干,不能成为“整体闪击过程”的理由。
2,规则本就已经规定闪击过程起于“各球静止”,终于脚抬起,怎么会理解成其中某一个“独立”的球停稳就“进入闪击过程了”?这样的推理,根本就站不住脚。反问之:如果这也成其理由,那么,当其中某一个“独立”的球停稳而自球未停稳,是不是已进入闪击过程了呢?
3,撞击多个球,只是击球员的一次击球的行为结果,怎么“应该肯定它是一个整体行为”?其实只是一个单独的击球行为,哪有什么“整体行为”?撞击只是闪击的前提,没有撞击就没有闪击。撞击有过程,但与闪击过程不是一个概念,更不是一个整体,
理由二,捡拾的2球是不是闪击过程中的球?应该是的。被撞击的2球静止后,它就进入了闪击过程只不过是的排队,等待一个一个地去完成闪击,其性质是不能改变的。
此理由,我的不同意见是:被撞击的2球静止后,它的确是一个正在排队、等待被闪击的球,但绝不是闪击过程中的球。因为规则规定,闪击过程的顺序是“捡、踩……”,2球还没有被击球员捡拾,即没有进入对2球的闪击过程,2球只有被击球员捡拾时才进入闪击过程。
理由三 ,…… (暂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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