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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犯规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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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2 06:4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撞击两个球,完成第一个闪击后,被闪击的球没停稳,就抬脚捡了第二个球。此情况大家肯定说是犯规行为。可我翻遍规则,也没找到犯规的依据。请问,规则哪有此规定?
发表于 2012-12-12 07: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算触动球犯规希大家共同讨论 57_avatar_middle_副本.gif

点评

谢谢秦虎小弟对门球知识尚浅希多多关照。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12 12:24
触动球何意?  发表于 2012-12-12 10:01
发表于 2012-12-12 07: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一阶段的球停稳才能进入下一阶段.

点评

我是说规则那里有这样的规定?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12 07:53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2 07: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门球正正力 发表于 2012-12-12 07:37
上一阶段的球停稳才能进入下一阶段.

我是说规则那里有这样的规定?
发表于 2012-12-12 09: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12-12-12 14:17 编辑

我赞赏提出这个问题。

门球比赛是一系列动作的连接,如何连接有的有规定有的无规定。
例如闪击权是在停稳之后才获得所以未停稳就捡拾就不合规矩。
续击权也有明文是在球停稳后获得,未停稳就犯规。

呼号也是门球动作的连接,是在击球员击球后“无撞击,无过门.........”之后才呼叫下一号,也就是只有场内球停下来才可以呼号。规定虽然很清楚,但是老有人要把提前呼号看作裁判员有高水平的表现,因此网上屡屡出现,场内球未停,提前呼叫了,新进场的下一号球碰到动态的场内球如何处理的问题来考大家。

本来,按规则的“精神” 呼号、击球、过门、闪击、续击、再呼号,所有门球动作都是在场内球停下来以后才能进入下一动作。
但是规则的这一精神,并没有集中在一起表达。因此会出现遗漏,楼主所提出的这个问题,闪击接闪击,的确就是没有条文说一定要在球停下来之后才可以。
为此我的《心规》要做一个明确的,集中地表达。

点评

支持! 这个问题已经是个老问题了,讨论了很久了。可以说,按照规则的精神推理是属于触静止球犯规!但是,没有直接条文规定。 以前也讨论了犯规是否为闪击过程犯规?当然,专家在《门球之苑》上已经说是属于闪击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12 10:17
发表于 2012-12-12 10:17:08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12-12-12 09:12
我赞赏提出这个问题。

门球比赛是一系列动作的连接,如何连接有的有规定有的无规定。

支持!
这个问题已经是个老问题了,讨论了很久了。可以说,按照规则的精神推理是属于触静止球犯规!但是,没有直接条文规定。
以前也讨论了犯规是否为闪击过程犯规?当然,专家在《门球之苑》上已经说是属于闪击犯规。但是,也没有直接条文规定啊。到底闪击过程是以多球算还是以单球算啊(抬脚了,前一个闪击过程结束了,但是,场上球没有停稳就没有进入第二个闪击过程啊,怎么就是闪击犯规了)?专家虽然明确回答了怎么判,可是理由是不充分的。
发表于 2012-12-12 10: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关于闪击方面的问题,值得思考。如果第一个闪击过程没有完成,第二个闪击过程怎么能开始?所以,该击球员的犯规行为是综合性的,应该受罚。

点评

如果第一个闪击过程没有完成,第二个闪击过程怎么能开始?所以,该击球员的犯规行为是综合性的,应该受罚。 第一个球离开自球10厘米以上,抬脚,这个球的闪击过程结束了,怎么能说“没完成”?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12 11:54
发表于 2012-12-12 11: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12-12-12 11:51 编辑
烨鹤 发表于 2012-12-12 09:12
我赞赏提出这个问题。

门球比赛是一系列动作的连接,如何连接有的有规定有的无规定。

例如闪击权是在停稳之后才获得所以未停稳就捡拾就不合规矩。
续击权也有明文是在球停稳后获得,未停稳就犯规。


按规则的“精神” 呼号、击球、过门、闪击、续击、再呼号,所有门球动作都是在场内球停下来以后才能进入下一动作。我赞同红字的内容。

烨鹤老师等于是回答了主题帖这个问题吧。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2 11:5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渔翁 发表于 2012-12-12 10:28
这是关于闪击方面的问题,值得思考。如果第一个闪击过程没有完成,第二个闪击过程怎么能开始?所以,该击球 ...

如果第一个闪击过程没有完成,第二个闪击过程怎么能开始?所以,该击球员的犯规行为是综合性的,应该受罚。
第一个球离开自球10厘米以上,抬脚,这个球的闪击过程结束了,怎么能说“没完成”?
发表于 2012-12-12 12:2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皇封 发表于 2012-12-12 07:17
应该算触动球犯规希大家共同讨论。

谢谢秦虎小弟对门球知识尚浅希多多关照。 t02613f17ef658ac50a_副本.jpg
发表于 2012-12-12 13: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已经颁布,我们只能理解执行。当前不是修改规则,而是探讨其合理性和科学性,更好执行。
发表于 2012-12-12 13:3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转硒都门球贴:
        《规则》本明白,“解读”却错误                                       —                                                ——再谈错误的“整体闪击过程”论

      撞击多个球后的闪击,到底是进入对多个球的“整体闪击过程”?还是进入对每一个球的闪击过程?看了《门球之苑》2012年第11期17页的《2011规则》解读(十一),   专家对于闪击犯规的处理。我认为《规则》的规定本来是明白的,专家的“解读”错误了
       专家列举论坛讨论过的案例:1球撞击了2、4球,先将4球闪送到四角,当4球还未停稳时,就抬脚捡拾了2球。判犯规是肯定的,问题是如何处理?
      专家说:“在现有规则制度下对这种状况的处理,还是应该把自球拿出界外。”理由是:
       1,撞击多球,应该肯定它是一个整体行为。
       2,捡拾的2球是不是闪击过程中的球?应该是的。
       3,《2004规则》、《2009规则》都有这样的规定:击球犯规和触球犯规发生在闪击过程中,均按有关闪击犯规的规定执行。
       ——即进入所谓的“整体闪击过程”
      为什么说撞击多个球后的“整体闪击过程”论是错误的?因为:
       1,《规则》中只有什么是闪击,什么是闪击过程——各球静止开始、抬脚结束,闪击过程的行为顺序等规定,找不出“整体闪击过程”的依据;“整体闪击过程”论违背了《规则》的规定,所以我说它是错误的。
      2,《规则》还规定:“获得多个闪击权时,应对被撞击的球逐个进行闪击”,这就明确规定了每闪击一个球是一个闪击过程。
      3,《2004规则》、《2009规则》也找不出“整体闪击过程”的规定。
      4,将4球闪送到四角,当4球还未停稳时,就抬脚捡拾了2球。既然是在“整体闪击过程”中,也就是说已同时进入对2球的闪击过程,为什么“判犯规是肯定”的?犯的什么规?如果“判犯规”,岂不正好证明还未进入对2球的闪击过程,这“整体闪击过程”又怎能自圆其说?
      ( 这个问题我在论坛上讲得太多,本不想再说,拖了一个月的时间,但总觉得还是说出来的好。)

点评

这里讨论的是军旗的问题,是讨论连续闪击两个球,第二次闪击一定要在第一次闪击后球停稳才能开始的根据在哪里。 我的回答是楼主所提出的这个问题,闪击接闪击,的确就是没有条文说一定要在球停下来之后才可以。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2-12-12 14:33
发表于 2012-12-12 13:3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
    《规则》本明白,“解读”却错误(续一)
                                                                     ——再谈错误的“整体闪击过程”论
        一看《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二、闪击权
      (二)撞击数个他球后,获有与留在界内他球数量相同的闪击权。
      (三)获得多个闪击权时,应对被撞击的球逐个进行闪击,其顺序与撞击的次序无关。
        《规则》明白的规定,撞击多个球“获得多个闪击权时”,应“逐个进行闪击”。这里可绝对没有进入“整体闪击过程”的意思。
发表于 2012-12-12 13:3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
《规则》本明白,“解读”却错误(续二)
                                                                   ——再谈错误的“整体闪击过程”论
         
        二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一、闪击
       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
           
        第十六条   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注:这里的“各球”应该理解为他球和自球,绝不会是只指他球)静止开始,到踩球脚抬起为止。
      
(一)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如下:
          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用单脚踩住自球。
          3、放他球与自球贴靠。
          4、移开放球手。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6、踩球脚抬起离开自球。

       前面,《规则》第十五条已规定了撞击多个球获得多次闪击权,必须“逐个进行闪击”。
       这里,《规则》第十六条一“闪击”中的“他球”指的只能是一个球;第十六条二“闪击过程”中的被闪击对象也只能是一个球;第十六条二(一)“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同样指的是对一个球的闪击过程。
       可以看出,《规则》第十六条明明白白的规定:“闪击过程”针对的是对每一个球的闪击行为过程,绝不是对多个球的“整体闪击过程”;“整体闪击过程”论在《规则》中没有任何依据。
      
发表于 2012-12-12 13: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帖:
  《规则》本明白,“解读”却错误(续三)
                                                                   ——再谈错误的“整体闪击过程”论

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三)同时撞击数个他球后,如果自球静止时与数个他球接触,击球员应先临时移开第二次及以后需要闪击的球,再依次进行闪击(图10)。
      这里“第二次及以后”、“再依次
进行闪击的规定,表明了闪击每一个球是一个闪击过程,看不出撞击数个他球后即进入“整体闪击过程”的意思。

      结合前面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捡、踩、放、移、击、抬这六个步骤的规定,指的也只能是对一个球的闪击,因为每闪击一个球的过程,都必然有这六个步骤。既然闪击每一个球是一个过程,则闪击多个球就有多个闪击过程。
      “整体闪击过程”论违背了《规则》的规定,所以说“整体闪击过程”论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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