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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 浅析09裁判法中的“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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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3 22: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林静风闲 于 2010-10-23 22:31 编辑

                              浅析09裁判法中的“日程表”
                                          林静风闲
  《门球竞赛裁判法》(2009)“第七章 抽签、编排和记录”中:
  “4.日程安排
  (1)日程表依据以下要求安排见表3
  表3 日程表



表3.jpg (81.7 KB)
2010-10-23 21:11

  说明:
  ●尽量避免连场。不得已时应延长休息时间。
  ●尽量避免某个队过多使用同一块场地。
  ●尽量使每个队的上、下午比赛量均匀。
  ●一节(半天)比赛一般不超过6场,每队不超过3场。”
  下面浅析这份“日程表”:
  1、表格不规范
  这份“日程表”的最后一列“组别”,缺少后续对应的一列“第×场地”;表格最后一行下面,应该还有若干行。所以“日程表”是不完整的,是个残缺的“半拉子”表格,但是却是以完整的表格形式出现的。如果要省略表格的后续列、后续行,表格则不应该封闭。
  分析发现,该表格是一份16支球队分四组在四块场地比赛的赛事日程表。“第四场地”这一列是不能省略的。如果后面的赛事安排省略列表,那么表格样式应该如附表1所示。
  附表1



附表1.jpg (113.34 KB)
2010-10-23 21:11

  2、“日程表”不能起编排示范作用
  这份“日程表”因为选择的编排对象不够合理,所以对讲述日程、场地的编排方法,作用并不大。四个小组、每组4队、在四块场地比赛的日程表,太过简单,“说明”中的几个编排原则很多都用不上,不能给“日程表”的编排提供示范作用。
  示例中的赛事半天时间就可以结束,所以说明中“●尽量使每个队的上、下午比赛量均匀。  ●一节(半天)比赛一般不超过6场,每队不超过3场。”的编排原则不能得到体现。另外, ●尽量避免连场。不得已时应延长休息时间。”的编排原则也无法在表中得到体现。
  3、编排方法不合理
  我们首先用裁判法(2009)提供的“固定1号位,逆时针轮转法”排出小组各轮的比赛对阵表(附表2)。
  附表2
第一轮第二轮第三轮
1——41——31——2
2——34——23——4
  然后按照裁判法中的“日程表”显示出的编排规律,补充完整“日程表”,如附表3。
  附表3



附表3.jpg (165.56 KB)
2010-10-23 21:11

  从表中可以看出,各组1队的三场比赛,全在同一场地进行。这违背了“●尽量避免某个队过多使用同一块场地”的编排原则。
  如果在第二轮(第3、4场)把A组、C组的比赛放在第三、第四场地举行,B组、D组的比赛放在第一、第二场地举行, “日程表”中的上述弊端可以得到纠正(如附表4所示)。
  附表4



附表4.jpg (151.86 KB)
2010-10-23 21:11

  从附表4中可以发现,每组有两个球队的三场比赛分别在三个场地进行,另外两个球队在同一场地最多比赛两场球,避免了“某个队过多使用同一块场地”情况的发生。
  建议中国门协再次修订《门球裁判法》时,重新设计门球比赛“日程表”。
    (注:本文已接受某刊物约稿,纸质媒体请勿转载)
发表于 2010-10-24 19: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您抠的真细致。很有价值,估计应该被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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