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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董振山

[问答] 未经确认就击打有接触球的自球怎样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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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 16: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确认问题和10秒问题一样永远有说不完的话。但是我以为大家并无原则分歧,这是规则行文问题,文字改一改就就解决了。
问题是09规则建立确认事项以来就存在,09规则说:"球与球是否接触们必须先请裁判员确认。”于是引出一大堆未经确认如何办?的问题。11规则为解决此问题,改为“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新规宣传材料并没有说此处有政策改变。)结果还有今天的很多疑问。如楼主提问:
规则28页的说明: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如果未经裁判员确认击球员就击打有接触球的自球怎样判处?
可以说还是那个老问题。
所以我以为:
1,规则没有条文说提出或不提出确认,会对裁判的判决产生影响。
2, 这就是说任何时候确认不是必须的。但是确认对即将消失的场上实情由裁判员事先认定并宣布,可免证据消失,各方口说无凭。对比赛和谐进行有很大好处。
所以 ,我建议有关各条改为:
6-9-3:
三、比赛中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的事项
(一)球与球是否接触。
(二)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
说明:
任何时候裁判员都应据场上实况做判决。故确认不是必须的,但是确认可使各方减少对判决的异议。

●裁判认为必要时可主动宣布确认。
●确认所需时间不包含在裁判用时内。

6-15-1 的说明:
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 (绿色部份删去)

另外规则规定的确认的4和5条是不必要的,规定的3,你确认了,他又动了就说不清,应删。详见
读新规,一事一议 之十一:确认事项再讨论
还有:25页,6-13-1-6 应改为:
界外球进场过门无效;若界外球从门前通过球门时停在球门线上,仍是门后球。


点评

当今讨论的是现行规则,并未及未来。  发表于 2012-9-2 18:36
老师讲的有理有据,很有说服力,学习了。  发表于 2012-9-2 18:02
发表于 2012-9-2 16:58:37 | 显示全部楼层
      接触与否,申请确认是击球员的权利。否则,就得听裁判员的判罚了!

点评

放弃自己的应有的权利,改由裁判评良心来判定你正确与否?这傻不傻啊?!!  发表于 2012-9-5 21:04
发表于 2012-9-2 18: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倔老头 发表于 2012-9-2 11:00
我认为规则19页的说明: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这条说明沒用,纯属废话一 ...

“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不少朋友对此提出异议,我认为不仅是“废话”,而且会造成比赛场上不和谐,也给裁判员不公正的判罚提供了空间。从击球员的角度看两个球成接触状态,从裁判员的角度观察两球没有接触,事实到底接触与否?裁判员说了算。还不如09规则“必须申请裁判员确认”那样规定好。

点评

问题是09规则也没说不申请确认就一定不算两球接触。问题同样存在。  发表于 2012-9-2 20:54
赞成!  发表于 2012-9-2 18:46
是“黑哨”的胚基,谁奈何?等看看,新规则请那位执笔,在咱网友中准会有。  发表于 2012-9-2 18:40
发表于 2012-9-2 18: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dzs球友堤出的问题;末确認就击打有接触的球.怎样判处?這情况一般新球员易发生.当然未申請确認.按规则是裁判应据实判定.据什么实.可能就是他球动与不动的问题.当击球时.他球如果不动.又没掽到其他球时.那就是没有再续击的权力.他球动有续击权.如果击球员申請确認两球接触.他球动与不动都有一次续击扠.所以还是按规则办亊为好。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06: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zs 于 2012-9-3 06:06 编辑
anwei 发表于 2012-9-2 18:14
dzs球友堤出的问题;末确認就击打有接触的球.怎样判处?這情况一般新球员易发生.当然未申請确認.按规则是裁判 ...


不论确认与否裁判都要据实判定,在有他球接触时只要击打自球,就是有效撞击,不论他球是否移动。
发表于 2012-9-3 12:4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19页的说明: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

规则28页的说明: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

如果未经裁判员确认击球员就击打有接触球的自球怎样判处?
  09规则规定“必须经裁判员确认”,后来有人发帖认为,未经确认,难道接触球就变成没有接触的球了?难道能否定事实,否定客观存在?于是编写组的专家又动摇了,认为“必须”改为“可以”就没有强制性了。11规则有出现了“据实判定”的说明性规定。
  这种反复实际上是没有道理的!
  根据规则:
第十五条 撞 击

一、撞击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说明:
  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

  从上述关于撞击的说明性规定可以看出:“经裁判员确认自球与他球接触时,”只需击打自球,不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的前提条件,否则有效撞击即不成立。
  可是规则第19页的说明,“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裁判员应据实判定。”又否定了这个前提条件,于是出现了规则条文相互冲突的情况。
  如果承认19页的说明,就应该取消28页说明中的“经裁判员确认”的前提条件,如果承认这个前提条件,就应该取消19页的说明性规定。
  论坛上的争论不会有结果,赛场赛场上的争论也不会有结果,只能以当值裁判的判断为准。当时过境迁以后,裁判的“判断”能否被双方共同接受,那就很难说了。这种矛盾实际上是规则本身造成的。 






发表于 2012-9-3 13:46: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12-9-3 13:52 编辑

我很早以前就在网上(也给《门球之苑》写过文章)主张门球场上出现的撞击的他球与自球相接触,或闪送他球与他球接触,压在球门线上的球或者他球放在球门线上的闪击,等等之类的问题,均由裁判员及时事先宣报!如果事先宣报,就什么争议都没有了。同时,也便于教练员进行战术布局。
我举一个例子:比如:二门前②球撞击④球并闪送④球到三门前,正好与⑩球接触。此时2号击球员就不会提出确认。那么,红方教练员如何根据场上球势安排战术呢?等到4号击球员申请确认,红方再知晓已经晚矣!

点评

如果出现:2号击球员就不会提出确认。那么,红方教练员如何根据场上球势安排战术呢?等到4号击球员申请确认,红方再知晓已经晚矣! 红方的教练和队长就应该被更换掉了!!!  发表于 2012-9-5 21:11
哈哈,一亩三分地我说了算!如果对方球队提出意见,和你闹,还真的没有依据。  发表于 2012-9-5 12:36
不白提,在我做裁判时,就主动确认。使比赛顺畅进行,能说你裁判犯规?  发表于 2012-9-4 15:25
门球规则的编写们不认可,所以我们是白提!  发表于 2012-9-4 12:57
支持事先宣报的观点!  发表于 2012-9-4 07:56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15: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2-9-3 12:49
  09规则规定“必须经裁判员确认”,后来有人发帖认为,未经确认,难道接触球就变成没有接触的球了? ...

说得好!{:soso_e182:}
发表于 2012-9-3 21:09:5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确实值得注意到问题。自球与他球接触,最好请裁判员确认再击打自球。如果未经裁判员确认就击打自球,很可能裁判员认为不是接触球而出现分歧。裁判员据实判定不是接触球后击球员只能认可,不能争辩。
发表于 2012-9-4 13:4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不申请确认。
 楼主| 发表于 2012-9-4 15: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zs 于 2012-9-5 06:02 编辑
林静风闲 发表于 2012-9-3 12:49
  09规则规定“必须经裁判员确认”,后来有人发帖认为,未经确认,难道接触球就变成没有接触的球了? ...


这个前提条件无用,反尔容易误解,应去掉。
 楼主| 发表于 2012-9-4 15: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zs 于 2012-9-4 15:19 编辑

现场执裁应隨時掌握场上情况,及时到位观察,不能等到提出确认时才去看。建议:改为由
裁判主动确认並宣布。


发表于 2012-9-4 15: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泰虎老师的高论.{:soso_e179:}
发表于 2012-9-4 16: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网友,现补充于后:因1球进门有效,是有效移动,将3球碰到哪里就在那里,1球也不拿出界,仃止续击权。个人观点

点评

此帖帖错地方了,已代为贴到“请教一 ”处。  发表于 2012-9-4 18:51
发表于 2012-9-4 16: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据实判定,击打自球时,无论他球是否移动撞击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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