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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例规定“在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的裁决,为最后的判决....”。自己认为:本条款指的是仅限于裁判员在本场比赛中的权利。在最近的比赛中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甲队(年青队员组成,上几次比赛的冠军)胜了乙队(老队员组成,多次获得过冠军),当时按规则规定,双方确认了比赛结果,但是接下来的比赛中乙队又输给了另外一个球队,比赛结束后甲队的名次排在了乙队的前,这时该场比赛的主裁判员(单独计时,计时兼本场裁判组长,甲.乙两队比赛中的主裁判员)宣布取消甲.乙两队的比赛结果,重新进行比赛,并通知了本次比赛的仲裁,理由是,决定名次后,乙队提出该场比赛的计时表不准(标准门球表)。仲裁根据规则规定宣布了维持原判,但是该场比赛的主裁和乙队提出申诉,坚持要执行本场比赛中主裁的“最终判决”。请教各位老师,根据“规则”的有关规定,谁的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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