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奇卢 于 2012-8-14 16:29 编辑
我对门球规则粗浅的认识
中国门球网《研讨门球》这个题目很好,讨论的也越加深入,今日读烨鹤同志帖和狂人点评,深感这是中国门球能否健康发展、不可回避的大问题,而我又不知哪一天伸腿瞪眼,特再写此拙文,并请求有关网友伸出援手,了我求知心愿,预致谢意了。
一. 国际门球规则,是世界门球联合会制定的,我国是联合会会员,理事会成员,执行国际规则理所应当。奥运会几百个比赛项目,都是执行统一的国际规则。
据我所知,目前开展门球活动的30多个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的台湾、香港、澳门,都是执行国际规则,前张娜秘书长,也说过开展门球运动的国家“基本上都是执行国际规则”。
二、执行国际门球规则,并不等于目前都条条照办。大赛组委会可以根据当时情况,改变某些条款,以竞赛规程形式出现,这不违犯知识产权法规。但不能对具有版权的国际规则加以少量修改,说成是中国自己的规则,那是违反我国刑法有关条款的。
三、有著作权的国际门球规则,是否受中国知识产权法规的保护,要看与中国新闻出版总暑(即国家版权局)是否签有协议,如没有,则不受中国法律保护。而有或没有,我并不知晓,这是一件必须弄清的事。为此,我从2011年10月起,先后向国家版权局、国家信访局和国家领导人李长春同志发出挂号信五封,问讯是否有协议,同时申明:有,或没有,用电话或邮箱,一个字(有)或两个字(没有)的答复即可。十个月过去,未见回音。
我请求网友援助我,能得到国家版权局的答复。
四、附2011年10月24日我最先给国家版权局柳斌杰局长的挂号信复制件。
2012年8月14日星期二 于黄州
国家版权局柳斌杰局长:您好! 请问一下:国际门球规则有无著作权?如有,受不受中国知识产权法规的保护?敬请给予肯定、明确的答复,是谓至盼,谢谢了。 我原来认为“世界门球联合会”发布的《门球规则》是有著作权的,理由是:1、原版规则本本上印有“翻印必究”之类的字样;2、台湾的中译本,印有世界门联批准其翻译、出版的文号。3、香港的中译本,也印有“不得翻印”字样。 中国门球协会,可能不认为国际门球规则是有著作权的出版物。他们印刷出版的规则,从1987规则、1990规则,到今天的2011规则,大约不下十个版本,除2004规则是国际规则的中译本外,其他版本都是对国际规则经过少量的增、减、改形成的,其中绝大部分,仍是国际规则的内容。 从1988年起,我不断为规则和有关门球事,对中国门协信访,也在门球专业杂志和和网上论坛发表过看法,有的有回音,但未见关于规则著作权问题的回音,跟帖也较少。 最近网上又有涉及此类事的讨论,有的说规则属于“法律、法规”类,没有著作权;有的说规则属于法规中的其他类,有著作权,但双方应订有协议,方可受中国法律保护。 为此,我在网上访问“法律快车”、发帖咨询网友、走访黄冈市知识产权局、文化局、打电话给专业律师等,希望弄清楚,但还是不甚了了。 如果看法无误,我算是尽心了,因我的时间已经不多;如果我看错了,那岂不是给有关单位帮了倒忙?!这使我惴惴不安,我必须公开承认错误,想方设法消除自己造成的不良影响。所以,信的开头用了“肯定”、“明确”那样的词。 敬请明察赐复!此致 敬礼! 2011-10-20 于黄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