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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规则大概有两处提到“间接性移动”。第一处:第十一条 二、无效移动(四)与球门或中柱球发生间接性移动,说明:指击球员身体、球槌、及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第20页);第二处:第十二条四、击球犯规7、球槌击打到地面,使静止的球产生间接性移动(第24页)。
本人认为,所谓“间接性移动”是有针对性的概念,就是前面规则所指定的情况,不能说“凡是不是直接撞击(或闪击)的球的移动都称为间接移动”。比如:A球撞击B球,B球的移动又碰撞了C球,造成C球产生移动,这个C球的移动不能算“间接性移动。 间接性移动是无效移动,间接性移动的球须要恢复原位。上述的C球显然属于有效移动的球,不能恢复原位。 再比如:自球在通过二门(或三门)时打到门柱上,由于用力过大,自球反弹回来撞上了停在门前的A球,A球又撞上了旁边的B球。对于这种情况我发现 有一些朋友误把B球的移动说成是“间接移动”,还说“应将B球恢复原位”,这是不对的,其实自球和A、B球的移动都是有效移动。
有的朋友说“间接移动不犯规”,这一结论也不对。如果击打门柱引起与该柱接触的球的移动(间接性移动)不犯规。但是如果球槌击打到地面,使静止的球产生间接性移动,就是击球犯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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