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踩”球与“改放”球都属闪击过程中发生的行为。“改踩”球指的是脚踩自球后由于需要变化方向等,脚可以旋转也可抬脚改踩。“改放”球指的是把已放脚下贴靠自球后的他球,由于需要又拿起他球变换方向等,再重新放在脚下。在门球场上,经常见到击球员手拿他球脚踩自球后又抬脚“改踩”或手拿已放脚下的他球后又抬脚“改放”的现象。一些运动员、教练员,甚至裁判员忽视细则的要求,错误地认为这两种行为都是正确的。而笔者认为,前者现像是规则允许的,后者是规则不允许的。这是为什么昵? 根据2011年《门球竞赛规则》第六章比赛通则第十六条闪击和闪击过程二款闪击过程(一)项闪击过程中的行为顺序如下: 1. 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 用单脚踩住自球。 (二)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 1.先踩自球后再捡拾他球。 2.踩住自球后,脚可以旋转或抬脚改踩。 5.重新改放他球。可以判断上述前者手拿它球脚踩自球后,又抬脚“改踩”的行为是规则允许的。虽然根据规则本章、本条、本款、本项第5则允许重新改放它球。但是根据本章、本条第四款闪击犯规(一)有以下行为时判闪击犯规: 3.重新改放他球时,未踩住自球,而手触及到自、他球。可判断上述后者手拿已放脚下的他球后,又抬脚脱离自球的改拿改放球的行为属犯规行为。怎样准确的判罚“改踩”球与“改放”球呢?其实也很简单,“改踩”球时脚只踩住自球,“改放”球时脚已踩住自球和他球了,也就是说“改踩”球是脚只踩一个球后的行为,”改放”球是脚踩两个球后的行为。简而言之规则允许在闪击过程中抬脚改踩自球或踩住自球改拿改放他球,不允许不踩住自球而改拿改放他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