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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 对“闪击成功” 进行了深入的讨论 ,现在将我的观点综述如下:
1,“闪击成功” 根据规则的定义 ,其含义仅仅是(p33)“被闪击的他球超过10厘米。” 所以他是一个出现某状态的时间点。 没有 丝毫 “闪击完成” 的意思。
2, 定义“闪击成功” 的用意,在于使用,规则 何处使用这个定义?查规则使用这个定义仅仅在于:
出现这个时间点之后, 他球移动就是有效的, 即只要在闪击成功之后,即使犯规了,也不复位。
3, 不能根据一个定义的名词 推论其含义, 认为成功了,当然是完成了。
认定“闪击成功” 有闪击完成的意思,都是不当的推理。
4,规则关于“闪击过程” 和“闪击完成 ” 另有定义(p30 ),而且在“闪击完成”的定义里,还 包含 有“闪击成功” 的时间点。这是“闪击成功”不是“闪击完成”的论据。
5, 定义里应不应当包含“踩住自球” ,和“撞柱”、“出界”的规定是另一个问题,
包含和不包含,都不影响“闪击成功” 定义的“时间点”性质 和“过了“闪击成功” 他球移动有效” 的功用。
6,“闪击成功” 概念的含义 就是 “ 他球移动10厘米以上”,但是概念的名称 ”闪击成功“ 容易引起误解,以至于本网规则研究者,
也常常把闪击成功和闪击完成等同起来,说明这个名字有容易误解的瑕疵, 那么, 为“ 他球移动10厘米以上”这个概念起什么名字为好 是可以讨论的,当然这是修规问题。 从使用来看 这是“他球移动有效时点” , 太长, 或可改为。“他球有效”。大家可以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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