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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统一规范考核抬脚犯规问题
以往抬脚犯规,属于闪击过程犯规,多年执行下来并无任何异议。
自从2011年中国改革、实施闪击“三合一”犯规政策以后,便产生出抬脚犯规属于击球犯规奇特问题。
为什么?
因为闪击过程“结束”(被闪击的球移动停止),自球却仍然被踩在脚下。再产生抬脚犯规、就应该不属于闪击过程犯规!那么该怎么判呢?只能设置一个全新的:击球犯规项目。
虽然这么认定、执行:并不合理、并不合法。
但是领导、规定就是这么规定的,老百姓质疑又有什么用!只得坚决执行。
须知:任何一项体育运动规则与规定,都应该是科学、合理的,才产生出永恒的魅力。否则则会在运动过程中,产生无穷无尽的质疑、分歧、和指责。
门球运动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奇特的异像?还有没有什么更好的解决办法?去解决之。
办法自然是有的。
唯一办法那就是:正确规范和考核击球员10秒击球和闪击行为。
门球运动,击球员有两种行为必须严格纳入10秒考核行为。
1、10秒击球考核行为。
开始于:呼号、或获得续击权和闪击权(球全部静止)时开始。
结束于:被击打的球击出时,10秒击球考核时间结束。
2、10秒闪击考核行为。
现在考核的误区:也以为球只要闪击出去,10秒闪击考核时间同样也结束了。
这样的设置,将击球员闪击的重要行为抬脚,从击球员闪击的一连贯、必备的动作行为中剔除出去,才是一种无知、导致问题产生、出现的最根本的根源。
门球竞赛规则历来规定:击球员闪击过程中必备、完整的行为有如下六种行为。
1、捡起被撞击的球。
2、踩稳自球。
3、使他球与自球贴靠。
4、放好他球后,将手移开。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6、将脚从自球上移开。
考核:击球员闪击10秒行为,必须完整包含以上六项内容,才是唯一最正确的作法。
漏掉了抬脚必须纳入10秒考核,才会引发出一系列、无所适从的问题。
击球员闪击过程中踩球、抬脚行为,尤如易燃易爆化工厂系统大修:搭脚手架、撤脚手架一样,都是密不可分的一对孪生姐妹。
考核大修结束、必须撤完脚手架,才能交付开车、生产。
同理:考核闪击行为结束,必须完成踩球抬脚。
等闪击过程全部结束以后(被闪击的球完成使命——静止或死球),才能交付击球10秒考核新阶段。
说明:抬脚动作10秒考核,在正常情况下,应该先于闪击过程结束。(即被闪击的球移动静止或死球)抬脚动作10秒考核,在一些极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迟于闪击过程结束。比如:近距离闪撞柱得分;近距离闪球出界。
如此想法,只是我多年怀疑、思考的一种偶尔结果。
不争论!仁者见仁、智者可以见智。
漫长的门球运动生涯,抬脚犯规,能与击球犯规行为考核挂钩吗?
请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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