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2-4-25 10: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分歧,在于将“闪击过程”分为了两段。你的观点:闪击后的球停稳和未停稳,即停稳后抬脚和未停稳时抬脚。我的观点:“闪击过程”就是一段,即闪击他球后,到场上球停稳。你将闪击过程一分为二,就出现了球停稳前抬脚和球停稳后反脚!
抬脚、不抬脚有10秒的限制。
我在28号帖中就回答了!
再说一遍:你将闪击过程分为两段,无依据!
硒都老师我有点懵,我哪里有将闪击过程分为两段的观点?
我的观点始终是,闪击应该是以抬脚作为终点。
延伸一下说,抬脚以后他球移动已经不是闪击阶段了(这个是和撞击后球停稳之前已经不是击球阶段相符合的)。所以此时犯规不能作为闪击犯规处理。
相应的,抬脚以前属于闪击阶段,此时的犯规就应该以闪击犯规处理。
相反,你的观点:“闪击过程”就是一段,即闪击他球后,到场上球停稳。当然这也是15规则的规定。
这个问题太多,已经有很多网友指出过。第一,如果停稳在抬脚之前,这一规定将正常的、闪击必须要做的抬脚动作排除在了闪击之外。记得有人说过,抬脚是必须要做的,不写也要抬脚,不抬脚不能进行下步的击球。这样说其实是一种狡辩,有捡球是不是就要有放球,按照这个逻辑,放球也没必要写,但是规则写了。不仅写了这个,而且规则把闪击过程中的捡、踩、放、击等都写了,独缺了抬,真不知道这个“合理”在哪里。
第二,停稳在抬脚之后呢,又将击球员需要做、能够做的闪击动作都做完了以后的他球移动,这个击球员已经无法掌控的等待过程涵盖在了闪击过程之中,将此时的其他犯规也不合理的纳入了闪击犯规的范畴,无理扩大了闪击犯规的范围。
第三,抬脚本身这个闪击应有的动作,被列入击球的范畴,更是滑天下之大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