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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1 16: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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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22-3-21 16:59 编辑
是不是踢不是看想怎么样,而是看事实。
事实反映出来就是击球员脚踢到了球槌,击球面碰到了自球。
展现的事实就是“脚踢槌头击球”。
至于说这“不属于球员的意愿”,裁判判罚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而不是以“意愿”为依据。
请看看硒都老师发的解答,我认为解答很好,条理清晰、说明简洁、引用规则恰当。
再说说“以事实为依据”。
门球有一种很不好说的误区,同一种情况两种对待方式,同一种犯规两种处理方式。
就是因为有一个“故意犯规”或者“恶意犯规”的说法。
就是有了这个“故意”,处理起犯规来,就可以把偏袒一方的行为做得理直气壮。
比如,就是因为有了这个“故意”,界外球进场撞击球犯规可以人为解释为两种犯规:一种叫界外球进场犯规,还有一种叫故意犯规。
界外球进场犯规是规则确定的正确说法,而且规则有着明确的处理方式,就是自球拿出界外,他球恢复原位,处理好场上情况后呼叫下一号。
故意犯规呢?裁判员就有了违反规则自由操作的余地,可以:先呼号后处理球。于是场上争端四起。
再比如,规则明确规定10秒之内击球,可是有的时候裁判员觉得你4/5秒击球才是正确的用时,9/10秒击球就成为了“故意拖时”。
本来10秒之内击球是正常的,但是一旦被说成“故意拖时”,裁判员就又有了违反规则的操作空间:一出杆就呼号。于是场上争端又起。
这就是“故意犯规”造成的恶果。
这种不是依据犯规事实,而是猜测队员心理的判罚方式,对门球影响深远。因为它打着一个公平的幌子,名曰“不让恶意犯规者得利”。
这种方式为裁判员操纵比赛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知道不认同我这种观点的人不少,这正是值得担忧的地方。
解说什么是“正常犯规”,什么是“故意犯规”太麻烦,请不认同我这种观点的去好好看看大型篮球比赛的最后几分钟,或者就是最后一分钟能有多少次“故意”犯规,人家对这种“故意”犯规又是怎么对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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