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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21 20: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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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22-3-21 21:17 编辑
先由你判ー个“偷苹果”案,小李走路时,在路边苹果树下捡到ー个苹果吃了,后被告到法院,说小李是偷苹果吃,理由是小李没付钱吃了这棵树的苹果是亊实,应判“偷”。如果你当判官,应算“偷摘”苹果吃,还是算“捡拾”苹果吃?注:偷苹果应具备三个条件,ー是主观上有“偷”的想法,二是有“偷”的行为,三是占为己有。 案中4号球员,ー是没有击球想法,二没有击球动作,只是“脚碰”到球搥使槌头面触到球,移动了几厘米。注:这与“拾苹果”吃与“偷苹果”吃ー样,ー没有击球思想,二不是击球行为,只是“脚碰”球槌,不是“脚踢”槌头,不符脚踢槌头行为。你当裁判员时,应判“触球”还是判“击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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