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规定的很明白,只是规则的表述方法和是否记录为双杆标准的选择上,不好理解,易出争执。昨天,因有人把“打成”的次数当成应该记录的次数,闹纠纷了。假如,将规则“续击权”(四)“每场比赛只限双方个打成不超过两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此后再打出双杆,只有一次续击权”,紧接(三)中“……两次续击权”,改为“两次续击权每场各方最多使用两次,从获得续击权时判定。”是不是更简单明确些。另外“此后在打出双杆……”表述不清,易被误解,一次续击权咋叫“双杆”呢?应该是“……出现‘撞击过门或过门撞击’只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