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21-6-1 16: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21-6-1 18:23 编辑
对规则中裁判员触及移动球时的处理是“移动到那算那”,这应该是最公平、最好的办法了,但我不知烨鹤老师是真不理解?还是思想固执?或是钻牛角尖的?但不论他是怎的,根据他的所说本人作些解答,如是讲道理应该是通的,明白的。但如果还是不通、不明的话,我可设专题讨论,如再不明白或不通的,那只有找中国门协,或修改规则了。以下是根据他说的话进行(如有引用错请更正)。
一:“其实是球打裁判员”。如能明白到是“球打裁判员”这应该是明白的了。就是说不是裁判员主动碰的,而是被动的,或者说是避不可避的。这种避不可避的现象,绝不存在“偏心”问题,对双方都是公平的,因为不知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发生在那个队身上。
二:所谓“明知”问题。运行着的球,有时候是可以预测到是否会出界、撞柱、过门的,但更多的是不能预测的,记得老师说过是“不能用预测”来作判决的。规则也不可能用“可预测”与“不可预测”分别由裁判员判的,比如以前说过,未停稳的球,即使是“明知”不可能过门、撞柱、出界的球,也是不能击球的,一定要停稳后才可击球,不停稳击球就是犯规,这是统一的规则。
三:运行着的球,碰到裁判员,或出界后反弹入场的球,或隔离场跳过来的球,碰撞到运动中的球,是不能预测到碰撞后会怎样的,例如本来出界的球会变成不出界,也可能一样是出界的:本来不出界的球会变成出界,也可能一样不出界的。因为都是不可预测的球(以上也曾说过,运行的球,未停球是不能用预测的)。
四:规则中“无法完全恢复时,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这条不是对“碰到移动球”的处理,是不相干的。
对无意碰撞球,更贴切地说,移动着的球碰着裁判员时,碰到那算那是最好,最公平的处理,如不,为什么足球、篮球都是这样处理的?如有什么更好方法的,可拿出来,放在规则中具体写出来讨论,谢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