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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0 17:4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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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21-5-30 17:50 编辑
一,我们当裁判员时,一定要按规则规定执行是没有错的,有错找规则,(特别是有条文规定可依的)。
二,有人认为,‘明知’可以公平处理的,为什么非要不公平处理? 1,举规说,被闪击的球速度很慢,‘明知’是不可能过门、不可能出界、不可撞柱的。但为什么非要球停下来才可以击球?击球就是犯规?2,如果移动着的球在门前、在柱附近、在界边,触及了裁判员,但这球是处在可否过门、可否撞柱、可否出界之间,怎样判?规则是否订“可根据球速度、球方向,由裁判员认为来处理吗? 3,再举例,一个被撞出界外的球返弹进场碰撞场内移动着的球,也是由裁判员认定吗? 4,在多场地赛时,一个隔场球打进本场碰撞着移动的球(一是有此现象,二是本人也看到此情况),也应裁判员认定吗?等等。
小结以上各种情况与现象,如果是由裁判员来认定或处理,是会带来更多不公、不平与争议的。再细致地想想,一个运动着的球,更多情况是不可预测的,意外地碰着裁判员后,速度与方向同样也是不可预测的。所以“碰撞到那里算那里”较合理,且有一个共同执行的统一标准。足球、篮球此情况也不少,也是碰到那算那的,即使是在界边碰到裁判员,也不可能由裁判员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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