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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夏云保

这球应该怎么判才算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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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8 11:1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只对参赛队员的行为做判处,规则永远不对裁判行为当否做判处。裁判发现自己错了,难道不应该道歉?
这是做人的基本的道德, 这还要有规定才道歉?水平太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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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这是意外。  发表于 2021-5-30 17:52
一,我们当裁判员时,一定要按规则规定执行是没有错的,有错找规则,(特别是有条文规定可依的)。 二,有人认为,‘明知’可以公平处理的,为什么非要不公平处理? 1,举规说,被闪击的球‘明知’速度很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5-30 17:46
马扎帖我接受~界外。  发表于 2021-5-28 19:49
马扎帖有我的完整的观点。公平出发,当然应当界外!  发表于 2021-5-28 18:34
关键是到底应该判8号是界内球,还是界外球。  发表于 2021-5-28 18:11
裁判档球不是错误, 这样的奇谈怪论!还要争论吗?  发表于 2021-5-28 17:55
在我们一线门球人眼里,比赛时,裁判积极跑动跟球时,把球挡在界内,不算什么错,挡那在那,不会拿出界外,不会有人反对。如果拿出界外,到认为裁判有点不正常,马上会发生争吵。  发表于 2021-5-28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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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8 19: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21-5-28 19:46 编辑
烨鹤 发表于 2021-5-28 08:41
规则和规则打架!

      凡是一项运动是否能生存发展,规则是生命,全运与奥运项目都是这样。目前门球的规则我认为基本可以(只要双方平衡就可以比赛的)。对于裁判员触球问题,“触及静止球放原位,触及移动球移动到那里算那里”。非常对,非常正确。
     一,裁判员绝非故意。如果是裁判员有故意行为,全场眼光雪亮,所以相信裁判员不会故意,因为有裁判员的纪律制度,会影响自己的声誉与前途。
     二,如果是由裁判员判断处理,矛盾会更大,争论会更多。
     三,篮球与“世界波”足球也这样处理。也只有这样处理才正确,不必有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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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碰到那里算那里是最合理的。  发表于 2021-5-28 20:38
应该说是“碰到”裁判员,运动中的球不一定是出界或不出界的,不能假设或用个别现象否定合理情况。  发表于 2021-5-28 20:35
认为“明知会出界,因裁判员挡住了,判不出界 ” 是公平?太不可理喻了。  发表于 2021-5-28 20:08
a。以裁判员认定为准。也是规则!并非杜撰!  发表于 2021-5-28 20:03
这种说法,个人认为公平,门球人容易接受。  发表于 2021-5-28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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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8 20:37:39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员触及场内移动球不予处理,停那算那”,这个规定非常不合理。;应该是,裁判员赔礼道歉后按实际情况公正改放,双方不得提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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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规定闪击对方球要先指方向的,你认为先指方向后再闪击时,闪中裁判员的脚时比率有多大?再说移动中的球是不定形的,而碰到裁判员的脚的球也是不定形的,两者都是不可预测的。足球、篮球这么重要的球,经常是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5-28 22:13
@ 中山明,本例闪对方球 ,难道是为了给对方找个好地方吗? 如果是,对方还会抗议吗?你见过向想闪击对方出界,结果不能出解的吗?  发表于 2021-5-28 21:26
你认为出界,他认为不出界,你认为球应过门,他认为不能过门,你认为球可走八米,他认为只走三米,你认为球可打中,他认为绝对打不中的等等,怎么办?  发表于 2021-5-28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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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8 22:1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崔根武 发表于 2021-5-28 20:37
“裁判员触及场内移动球不予处理,停那算那”,这个规定非常不合理。;应该是,裁判员赔礼道歉后按实际情况 ...

    规则规定闪击对方球要先指方向的,你认为先指方向后再闪击时,闪中裁判员的脚时比率有多大?再说移动中的球是不定形的,而碰到裁判员的脚的球也是不定形的,两者都是不可预测的。足球、篮球这么重要的球,经常是一球定输赢的,碰到裁判员时都是碰到那里算那里的,何况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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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一下如何避免裁判员触动球是有用的。 我以为,所以出现裁判员触动球(其实是球打裁判员) 原因在于: 现在门球界流行一种观点,认为减少裁判员用时可以显示裁判的水平。 这种观点之下 就放弃裁判法的指导: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5-29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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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8 22:4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21-5-28 19:42
凡是一项运动是否能生存发展,规则是生命,全运与奥运项目都是这样。目前门球的规则我认为基本可以 ...

二,如果是由裁判员判断处理,矛盾会更大,争论会更多。
我认为裁判员只要坚持八字方针,他的判罚是有效的。规则规定:有六项认定(出界,撞击,得分,10秒,10厘米,球停)。只有裁判员说了算,队长和教练不得询问。何来争吵!当然如果裁判员故意偏袒。他也只会受到指责,但判罚仍然有效,只能事后再对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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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8 22:5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崔根武 发表于 2021-5-28 20:37
“裁判员触及场内移动球不予处理,停那算那”,这个规定非常不合理。;应该是,裁判员赔礼道歉后按实际情况 ...

你认为出界,他认为不出界,你认为球应过门,他认为不能过门,你认为球可走八米,他认为只走三米,你认为球可打中,他认为绝对打不中的等等,怎么办?  以上是中山明老师提出的问题,我认为为了减少争执,规则规定以裁判员认定为准!是明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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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比赛,足球、篮球都是球碰到裁判员时,碰到那里算那里的。何况门球?运行着的球怎样可以估计认定的?碰到那算那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发表于 2021-5-29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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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5-29 00:26: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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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9 07:3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玩门球 于 2021-5-29 07:35 编辑

      裁判判8号球出界并拿出界外,当场裁判定了!白方不服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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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第八章 四,3,裁判员触及静止球时,被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触及移动球时,不予处理,形成的局面有效。这是规则明确规定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5-29 20:34
不违反规定,有规则支持。请细看规则!  发表于 2021-5-29 13:10
这是违反规则规定的。  发表于 2021-5-29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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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9 07:53: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山明 发表于 2021-5-28 22:13
规则规定闪击对方球要先指方向的,你认为先指方向后再闪击时,闪中裁判员的脚时比率有多大?再说移动 ...

讨论一下如何避免裁判员触动球是有用的。
我以为,所以出现裁判员触动球(其实是球打裁判员) 原因在于:
现在门球界流行一种观点,认为减少裁判员用时可以显示裁判的水平。
这种观点之下 就放弃裁判法的指导:
包括:
制裁人员的配合,特别是:
当乙裁在处理出界球而使比赛无法按要求进行时,甲裁可以做出“稍等”手势,待乙裁处理完毕后,再准许击球员击球。所需时间为裁判用时。
而采取一个裁判做球的处理,一个裁判继续击球员动作的做法。
这种情况下,当然谈不到“配合” ,最容易造成 球 打 裁判员。
我就目睹过几次这样的情况,被闪他球打疼了处理球的裁判员,但是球停在场内, 造成形势逆转而使得失利方愤愤不平。
所以,要强调必须两裁判都在观察击球,才可以让击球员击球,否则必须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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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则中裁判员触及移动球时的处理是“移动到那算那”,这应该是最公平、最好的办法了,但我不知烨鹤老师是真不理解?还是思想固执?或是钻牛角尖的?但不论他是怎的,根据他的所说本人作些解答,如是讲道理应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6-1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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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9 12:24:34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21-5-29 07:53
讨论一下如何避免裁判员触动球是有用的。
我以为,所以出现裁判员触动球(其实是球打裁判员) 原因在于 ...

国内比赛,“稍等"手势几乎没人用,主要是想抓紧时间,加快节奏,看起来是有负面影响!
球碰裁判员的脚而改变了移动结果,碰哪算哪,看似合理,其实总有一方占利,而叧一方吃亏!如果改成由裁判员据实判定,结果应该更客观一些,规则也有规定,6项认定由裁判员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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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9 18:12:05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可根据闪球力度判断是否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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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时在可出界与不出界之间呢?由裁判员决定吗?如是这样,规则就应改成“由裁判员说为准”了。  发表于 2021-5-30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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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9 20: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玩门球 发表于 2021-5-29 07:34
裁判判8号球出界并拿出界外,当场裁判定了!白方不服没有用。

    规则第八章 四,3,裁判员触及静止球时,被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触及移动球时,不予处理,形成的局面有效。这是规则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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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公平处理为什么非要按不公平处理? 怪事!  发表于 2021-5-29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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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9 21: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裁判判8号球出界并拿出界外”,处理比较公平。
依据15规则70页:
(2)球出界的处理
·在裁判员已经做出出界手势或宣判出界后,将滚动向界外的球挡在了界内,仍应按出界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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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8号球没出界是裁判挡在界内造成的,裁判判8号球出界是最终判罚。这也是规则条文规定的。  发表于 2021-5-30 18:17
一是8号球没有出界,二是裁判员没有作球出界的手势,三是球没有滚岀界外,这样裁判员怎能违背规则规定把球放在界外?放什么地方?应按规处理没错。  发表于 2021-5-30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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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29 21:4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则的规定处理:(赛前制定的“规程”中有特殊规定除外)裁判员触及静止球时,被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触及移动球时,不予处理,形成的局面有效。裁判员做出出界手势或宣判出界后将球挡在界内,按照出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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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公平处理为什么非要按不公平处理? 怪事!  发表于 2021-5-29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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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30 17:4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中山明 于 2021-5-30 17:50 编辑
烨鹤 发表于 2021-5-28 11:11
规则只对参赛队员的行为做判处,规则永远不对裁判行为当否做判处。裁判发现自己错了,难道不应该道歉?
这 ...

     一,我们当裁判员时,一定要按规则规定执行是没有错的,有错找规则,(特别是有条文规定可依的)。
     二,有人认为,‘明知’可以公平处理的,为什么非要不公平处理?   1,举规说,被闪击的球速度很慢,‘明知’是不可能过门、不可能出界、不可撞柱的。但为什么非要球停下来才可以击球?击球就是犯规?2,如果移动着的球在门前、在柱附近、在界边,触及了裁判员,但这球是处在可否过门、可否撞柱、可否出界之间,怎样判?规则是否订“可根据球速度、球方向,由裁判员认为来处理吗? 3,再举例,一个被撞出界外的球返弹进场碰撞场内移动着的球,也是由裁判员认定吗? 4,在多场地赛时,一个隔场球打进本场碰撞着移动的球(一是有此现象,二是本人也看到此情况),也应裁判员认定吗?等等。
      小结以上各种情况与现象,如果是由裁判员来认定或处理,是会带来更多不公、不平与争议的。再细致地想想,一个运动着的球,更多情况是不可预测的,意外地碰着裁判员后,速度与方向同样也是不可预测的。所以“碰撞到那里算那里”较合理,且有一个共同执行的统一标准。足球、篮球此情况也不少,也是碰到那算那的,即使是在界边碰到裁判员,也不可能由裁判员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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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8号球没出界”是裁判挡在界内造成的,裁判判8号球出界是最终判罚。这也是15规则70页条文规定的,所以也是公平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5-30 18:19
“按裁判员认定为准” 难道不是规则的条文? 特别是明知碰哪算哪是使一方吃亏的情况下你还坚持,可见你的“公正”还是有问题的。  发表于 2021-5-30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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