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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5-11 11: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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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21-5-11 11:38 编辑
同样的问题也可以问你:
被撞击后的球的移动是不是有效?
按你的思路还要闪击就无效。所以,
答:如果出界就有效。不拿回来闪击。
如果不出界,就无效,因为还要闪击!
以是不是 出界为判别标准。
以本帖和前边的帖子看来,您老人家总是把“撞击”等同于“碰撞”。
撞击是闪击的前提,没有撞击就不会出现闪击。但是没有说“碰撞”了,也要进行闪击的。
所以在这里这个“碰撞”是和闪击没有必然关联的,不能等同于撞击。
闪击的前提只能是撞击,这个碰撞不是闪击的前提。
按照“碰撞出界,视为”的意思,这个碰撞却是等同于闪击的。
但矛盾的是,在目前对规则的解释里,这个“碰撞”一会等于闪击,一会又不等于闪击。
这个一会等于,一会不等于就表现在“视为闪击”上。被视为闪击时,碰撞=闪击,不被视为时,碰撞≠闪击。
那么?什么情况下被“视为”,什么情况下又不被“视为”呢?这个标准,似乎就是被碰撞球出不出界,对吧?
所以这里的逻辑关系是不是这样的:“碰撞”等于在进行闪击,被闪击球出界了,好,闪击(碰撞)算数。被闪击球没有出界,不行,闪击(碰撞)不算数!
造成这样逻辑混乱、前后矛盾的原因是什么呢?就在于同样一个动作,用两条规则来解释。
这个动作就是“碰撞”。
两条规则,碰出界了,用P34页:说明 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没碰出界,用P30页:一 闪击 2.闪击成功后,所产生的球的移动均为有效移动。
两条规则如果相辅相成,那没关系,关键是两条规则相互冲突。
请看,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是不是可以理解为,碰撞出界了,移动有效。如果可以这样认为的话,P34 页的说明是不用写的,因为P30页的规则已经包含了这个内容了。
但是,同样是碰撞,没有出界怎么办?不被“视为”。不被视为的话,是不是移动无效?不是,却是移动有效,好,移动有效那就在哪里呆着吧,不行,还要拿回来闪击。实际是否认了移动有效。
否认移动有效是符合规则的。
因为在门球规则中,除了被“撞击”球要拿回来闪击以外,所有被“碰撞”的球,如果移动有效,就会承认其新的位置。比如闪带,比如被撞击球碰撞第三球等等。为什么这个”移动有效“的被“碰撞”球(注意不是撞击)却不承认他的新位置呢?
既然按照“闪击成功后,所产生的球的移动均为有效移动”的规定,承认了对他的处置,也移动有效了,为什么还要再次处置进行闪击呢?
结论:按照对规则的理解,被碰撞球的移动,不能等同于被撞击球的移动,被撞击球要进行闪击,被碰撞球则是碰那算那。
对待闪击球的处置,只应该进行一次,如果承认碰撞,就应该承认碰撞后的结果(不论远近,出不出界),不应该再次进行闪击。如果不承认碰撞,就不应该承认其碰撞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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