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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探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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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3 10:37: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②过一门后擦⑩到二门前,因用力稍大,②停到二门右柱旁边,②过二门有难度,击球员捡拾⑩后踩自球后,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将自球向后拖动约1厘米(对进二门有利)。                                               此时,按现规则的规定,裁判员应宣布击球员稍等抬脚,将自球放回原位,再叫击球员击球。
       但是,据传达,中国门协有专家作出了另外的解释:裁判员对此情况应“嗯”一声,意思是击球员应立即将自球还原,否则判“挪动球犯规”,取消闪击权,②放界外。
              要探讨的问题:裁判员到底应该怎么判?



发表于 2021-4-3 20:46:10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员当即给以纠正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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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3 21: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则第十六条有说明,“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员认为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中柱等有利,则必须将球恢复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
       一是裁判员认为,二是将球恢复原位肯定是裁判员啦。句子的内容是很容易理解和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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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的。  发表于 2021-4-4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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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3 21:59:38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员纠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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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管是专家,正确答案就是一个。  发表于 2021-4-4 21:31
要探讨的问题是:按现规则的规定执行?还是按专家的解释执行?二者只能选其一。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4-4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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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4 05:5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员纠正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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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4 14: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幺哥 发表于 2021-4-3 21:59
裁判员纠正是正确的!

       要探讨的问题是:按现规则的规定执行?还是按专家的解释执行?二者只能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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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4 15: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定执行。专家对规则的随意性解读过去就发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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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专家对规则的随意性解读”过去发生,现在发生,今后还会发生!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4-5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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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4 16: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朱盛禄 于 2021-4-5 15:25 编辑

        按规则判。裁判员将自球复位后,击球员再闪击。中山明老师的理解和解答非常正确。专家之说,无依据,不成例。您的判断是正确的。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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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21-4-4 20:07
谢谢朱盛禄老师的赞许!规则是怎么写就应怎么说,怎么判是对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4-4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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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4 19: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朱盛禄 发表于 2021-4-4 16:47
按规则判。裁判员将自球复位后,击球员再闪击。中山明老师的理解和解答非常正确。专家之说,误依据 ...

     谢谢朱盛禄老师的赞许!规则是怎么写就应怎么说,怎么判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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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4 22: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裁判员应该按规则规定办恢复原位后击球员在击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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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4-5 08:47:31 | 显示全部楼层
球场轻风 发表于 2021-4-4 15:13
按规定执行。专家对规则的随意性解读过去就发生过。

       看来,“专家对规则的随意性解读”过去发生,现在发生,今后还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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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5 09:07:2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哪位专家,何时何地说过、写过此“解释”?有无证据?亮出来。怎么给人的感觉是“真有此事”?现在专家多了,标准也低了——只要有个盖了日文章的证书,并在权威报刊发表过文章(包括各种“解释”之类),就可以称为“专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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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全国很多裁判员都听过传达,我可不敢造谣!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4-5 16:10
专家,是尊称,专家对于规则的发言 其分量和你我没有区别, 因为规则明示“解释权规中国门协”, 即使是 关键 或 周正 ,都是没有解释权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4-5 10:54
专家,是尊称,对于规则的发言 其分量和你我没有区别,因为规则明示解释权规中国门协,即使是关键或周正,都是没有解释权的。  发表于 2021-4-5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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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5 10: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烨鹤 于 2021-4-5 11:32 编辑
军旗 发表于 2021-4-5 09:07
这是哪位专家,何时何地说过、写过此“解释”?有无证据?亮出来。怎么给人的感觉是“真有此事”?现在专家 ...

专家,是尊称,专家对于规则的发言 其分量和你我没有区别,
因为规则明示“解释权归中国门协”,
即使是 关键周正 ,都是没有解释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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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5 14: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硒都门球 发表于 2021-4-4 14:00
要探讨的问题是:按现规则的规定执行?还是按专家的解释执行?二者只能选其一。

专家的解读是节外生枝!这条规则已经很清楚明白了!专家多此一举。我认为没有这么傻的“专家”。或者根本没有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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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5 14: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烨鹤 发表于 2021-4-5 10:54
专家,是尊称,专家对于规则的发言 其分量和你我没有区别,
因为规则明示“解释权归中国门协”,
即使 ...

关键和周正是中国门协裁委会正副主任。应该有中国门协的授权而获得对规则的解释权!当然他们的解读也应该是个人观点,对错可不负责任,不然全国照办不就乱套了。

点评

最重要的 随意发表解释是在2016年四月, 把本来大家都没有什么问题的 闪击成功 概念 解释为他球走了10米,还可能达不到“闪击成功”!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1-4-5 14:48
如果有授权,就会在文章里明示, 没有明示当然就是没有授权!  发表于 2021-4-5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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