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鸣儿 于 2021-4-26 13:48 编辑
“问题征答”第40题,专家已经有解答,答案是C,但对此我有不同看法。 重复撞击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被闪击过的他球;二是在续击中,二个条件缺一不可。但对“续击”的理解,我以为不能狭义地理解为一定是“击球”,也可以是“闪击”。如8号在一个击次中先后分别撞击了②球、①球和④球,闪击完②球后,8号击球员撞、闪①球,对②球而言,击球员撞击①球和闪击①球都属于“续击”。后面击员再撞击④球和闪击④球,对②球来讲也同样属于“续击”。 如果硬要把重复撞击中的“续击”理解为只能是“击球”,那么试问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第2点“当界外球妨碍击球时,击球员可以向裁判员申请暂时移开该界外球”(2015规则第36页),难道这里这里界外球只有妨碍“击球”时可以暂时移开,而妨碍“闪击”时则不能暂移开?很显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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