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话门球比赛的“指挥员” 1983年门球传入我国,10年当中,实行的是教练指挥制。我国出版的87-90规则第11条:“比赛进行中,教练员只可对本队队员进行‘战术指导’”。90-93规则第11条,“比赛进行中,教练员只可对本队队员(包括场上击球队员)进行‘指导’”,把‘战术’二字去掉了,即教练也可对击球员的技术动作进行指导。 1992年的国际规则,取消了“指导犯规“。规定除教练外,“队长、参赛队员和替换队员,都可以进行指导”。从而,比赛场上出现了多人同时指挥的混乱现象。我国94规则第9条,也随之写上“无教练员的队也可参赛”,第10条并详列了“队长的权利和义务:1、选择先攻和后攻或选择待机区。2、提交击球顺序表。3、申请队员替换。4、报告缺员。5、比赛结束后,在记分表上签字。6、对裁判员的宣判有疑义时提出询问。7、队长不能执行队长的权利和义务时,要向裁判员报告,可指定队员代理队长工作。8、队长要对队员的一切言行负责。”总之,队长行使了此前教练的全部职责,变成了队长指挥制。规则上有关教练的条文不见了。 过了几年,国际95规则,又出现了有关教练职责的条文,逐渐发展到教练也可以向裁判询问,甚至只有教练可以询问。今天已经形成教练对全队的言行负责,教练指挥比赛,队长是教练和队员之间的联系桥梁等。 总起来说:前10年实行教练指挥制;92年以后实行多人指挥制;若干年后又逐渐恢复到现在的指挥制。但多人指挥制,并未见国际规则明文更改,是中国从99规则开始禁止了的。 从上述门球比赛指挥制度的历史经验看,教练指挥是可以的,队长指挥也是可以的,但多人指挥则是绝对不可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