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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1: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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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球之苑》2009年第6期第33页,刊登了上海市刘朝晖撰写的《“限双”以后,裁判员该如何执裁》的文章,文章诠释了两大关键词:取得双杆与使用双杆。
现将文章部分内容摘要如下。
双杆的纪录
1、首先,我们将会遇到如何记录“双杆”的问题。《09规则》44页的“说明”里面有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个地方值得注意的是:“取得双杆”和“使用双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取得双杆”后,如果在续击前犯规,击球员将会失去“使用双杆”的资格,那么,该队的“使用双杆的次数”也就相应减少,所以,在击球员“取得双杆”以后,我们不急于在他的名字下面画“△”,而应等到闪击完成后,进行续击时,才作这个记录。否则,一旦他出现闪击犯规,我们将无法变更这一记录。
2、“使用双杆”是从“续击”开始的,一旦队员开始续击,不管第一杆产生的结果如何(包括:打到球、过门、撞柱、出界等等),都要记录其“使用双杆”一次。
3、每队只记录两次“使用双杆”,有了两次记录以后,记录员应向主载提示,既然“使用双杆的次数”需要记录,那么,这个“记录”就不应该仅仅是记录员手中的“秘密”,场边上的记录板上要作相应的记号,或者直接在记录板和记分表上增添一栏“使用双杆的次数”,以便起到“公示”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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