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赵玉书 于 2020-7-9 10:11 编辑
谈 谈 我 的 看 法 先提一个建议:球友、网友之间,研究探讨任何有关门球运动的理论或实践问题,都应当尽量用自己的立场、自己的观点、自己的认知、自己的看法、自己的话语……进行叙述和表达。哪怕啰嗦一点、繁琐一点也没关系。因为我们都是平民百姓,不能要求太高,不能过分字斟句酌。 表达个人观点,最好不要动辄“某某专家如何如何说”—— 我们相信专家、学者,但不能迷信。“同意A的多少人、同意B的多少人”—— 真理不取决于人数的众与寡。或亮官衔儿、高级职称……等等!这些都无助于我们这些平民百姓明事理、辨是非、统一认识、共同提高。 我们在这里研究探讨与《规则》密切相关的问题,一是说明《规则》本身可能有缺陷,有待完善。二是我们的理解、认知不到位,有待进一步深化。最终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提高中国门球运动的水平,提高中国门球人的素质。 网上交流活动,重在参与,重在学习,重在交流,重在实践。任何人的观点、看法、见解、议论……,都只能代表个人。说的多与少、轻与重、深与浅、对与错……都不重要、也没关系、更无关大局!我觉得:只要你亲自参与了,动脑子想了、拿起笔写了、网上发帖了、爽直地说了……,这就是最大的收获!在这一点上,我们这些老球友、老网友都应当坚持: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将誓死捍卫你的发言权! ……………………………………………… 下面我就针对这次“春青杯”2020年全国老年门球个人技能展示交流活动(网络)中《门球综合知识问答》部分的第9题,谈谈个人的意见。 第9题:《门球竞赛规则》规定: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员认为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中柱等有利,则必须将球恢复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请问:裁判员将球恢复原位所用的时间,应当计在谁的账上(即应当算谁的用时)? 答案应当是“计为击球员的用时”。为什么呢?根据个人理解,我写了下面几段文字(注:由于时间仓促,显得有些凌乱)。不知能否把事实说清楚、道理讲明白,仅供各位球友、网友参考。如有不同见解,我们可以继续深入研究探讨。 ★《2015规则》第31页《说明》中的情况,是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中应当有、且必须有的内容。故与《闪击和闪击过程》密切相关。 ★ 《说明》中的情况是指:撞击后,场上各球呈静止状态,发现自球与他球的距离很近、或自球恰好贴靠在了门(或中)柱上。既不利于(即妨碍)击球员接下来的技战术操作,也往往会直接影响到比赛的胜负。 ★“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从时间段的角度来分析,说明已经进入了闪击过程。是击球员有意(或无意)的动作,致使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 ★ 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无疑为击球员而后的撞击、过门、撞柱等创造了有利条件,从而获得某种利益。但是这种“获利”的企图、手段、方法不合理,必将造成比赛不公平、不公正。 ★如果自球在击球员的脚下不移动(无论这种移动是有意而为还是无意造成),裁判员就不会、也不应该(完全没有必要)将其恢复原位。既然已被移动,为了及时制止击球员的“错误行为”;为了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裁判员就只有、必须履行职责 —— 将其复位。这一切都发生在闪击或击球过程中,当然要占用一定的(尽管是短暂的)宝贵时间。但,事件的起因,完全是由击球员造成的。所以占用的时间理所当然地也就应当计在击球员的账上。 ★审视、分析、认识、处置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应当把事件发生、发展的先后顺序,相互关系,前因后果……搞清楚。再就是要明确事件所处(占用)的时间段。 ★在门球赛场上,执裁者偶尔会使用的“稍等”或“暂停”指令,均属裁判员在“防患于未然”、”先发制人”的思想支配下,当机立断“主动”采取的一种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的果断处置措施。而第9题《说明》中的情况,无论“稍等”指令使用与否,都是裁判员发现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不当行为、不良倾向之后,在责任心的驱使下“被动”采取的一种“后发制人”的补救性措施。一个“主动”,一个“被动”;一个“先发防患”,一个“后发补救”,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若用老百姓的俗话来说,那就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冤有头债有主,顺藤摸瓜,找到了罪魁祸首就好算账啦”! ……………………………………………… 下面再做进一步分析 ★ 击球员脚下球移动,一般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一脚下去,踩、移并用 —— 踩的目的是为了“移”,通过“移”达到获利,便于而后的撞击、过门、撞柱等技战术操作。 第二种、闪击击球移位,不排除伴随抬脚动作时的有意移球,其目的仍然是为了“获利”。 以上两种行为,都立即形成了使击球员明显获利的危险倾向,直接威胁着比赛的公平、公正。这是《规则》所不允许,也是有违体育道德的行为。 对于第一种形式的“移球获利”行为,裁判员应当及时发现、立即制止:令击球员抬起踩球脚,将球恢复原位,尔后再继续击球(这里的“击球”,指的是闪击击球)。 对于第二种形式的“移球获利”行为,裁判员同样应当及时发现、立即制止:将球恢复原位,尔后再继续击球(这里的“击球”,指的是撞击、过门、撞柱等)。如果击球员抬起踩球脚,不等裁判员发指令(“稍等”或其他语言),就立即挥杆击球,那就只有毫不犹豫地以“不承认、不宣判”来应对了! 裁判员处理这两种情况 —— 将球恢复原位所用的时间,且无论裁判员是否使用了“稍等”的指令,都理应计为击球员的用时。其理由是: ★ 两种情况均已构成了即将获利的既明显又严重的危险倾向,一旦形成事实,比赛的公平公正原则将荡然无存。 ★ 裁判员的职责就是执行规则、公正执裁、保障比赛紧张有序进行。对上述两种情况若不能及时发现、立即制止、迅速处置,则为严重失职。 ★ 从时间段的角度分析,第一种情况已进入闪击过程(击球员已踩球),第二种情况已进入续击击球(击球员已抬脚)。这两个时间段的10秒计时均已正式开始。门球比赛的10秒计时,都是一个连贯的、完整的过程,没有极为特殊的情况,中途不应当、也不允许有所停顿。 ★ 为了制止、杜绝这两种行为即将造成的严重后果,遵照《规则》精神,裁判员必须明察秋毫、迅速反应、当机立断、即刻行动,采取相应措施,阻止事态的恶性发展。可以使用“稍等”指令,也可随机应变灵活处置。但是,处置情况所占用的时间,必须计在击球员的账上。 ★ 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甲乙两人闹矛盾,甲挥拳打了乙。丙出于好心出面劝和。乙指责甲既无理还动手打人,并要求做出经济赔偿。甲不仅不认错,还理直气壮地让“多管闲事”的丙负责赔款。结果却是丙自掏腰包,了结此事!!!请问:天下有这个道理吗? 在这里,我再次强调一下《门球综合知识问答》中的第9题。我的观点仅仅针对《规则》第31页(说明)中所特指的情况,既不涉及、更不能机械、生硬地套用在其他类似的议题上。 那就是 —— 只要发现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不当行为”,无论你怎么认识、怎么理解,都必须把裁判员“被动”采取“后发补救”措施 —— 将击球员脚下已被移动(因为企图获利的事实已经历历在目!)的球恢复原位的“用时”计在击球员的账上。这一点不容怀疑,不能犹豫,不可妥协!在没有人能够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真正说服我的情况下,我将始终坚持这一观点。 试想一下:如果不容置喙地,把处置第9题中特指情况所用的时间,生硬地强加在裁判员的头上 —— 计为裁判员用时!不仅门球赛场难寻公正,也必将促使千姿百态、变幻无常、极具杀伤力的“时间战术”争芳斗艳、大放异彩!到那时,也必将让我们的中国门球和赛场上的“法官”处于更为尴尬、无奈的境地! 正如长期以来,门球赛场上的“中国式10秒”一样 —— 上层讳言判、竟妆“大头蒜”;裁判不敢判、心虚又胆颤;队员不怕判,谁判跟谁干!最终结果,使得中国门球长期处于“四不像”的境界 —— 既非竞技,又非康乐;既高悬规则,又无视规则。而广大的基层门球爱好者,只好怀揣“进奥运”的美好梦想,在朦朦胧胧的状态中无奈地整天打、打、打、玩、玩、玩! 没有真正的竞技舞台,无数能人、高手、球王、绝技就无从施展身手!没有宽松和谐的康乐氛围,基层门球就只能日渐萎缩! 体制、机制,这个根本问题不解决,我们就将永无止境地争论、探讨、修改、补充……下去! 好啦,好啦,扯得又有点儿远了 —— 就此打住! 以上叙述,不当之处,敬请各位球友、网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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