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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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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10: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赵玉书 于 2020-7-9 10:11 编辑

                       
        先提一个建议:球友、网友之间,研究探讨任何有关门球运动的理论或实践问题,都应当尽量用自己的立场、自己的观点、自己的认知、自己的看法、自己的话语……进行叙述和表达。哪怕啰嗦一点、繁琐一点也没关系。因为我们都是平民百姓,不能要求太高,不能过分字斟句酌。
       表达个人观点,最好不要动辄“某某专家如何如何说”—— 我们相信专家、学者,但不能迷信。“同意A的多少人、同意B的多少人”—— 真理不取决于人数的众与寡。或亮官衔儿、高级职称……等等!这些都无助于我们这些平民百姓明事理、辨是非、统一认识、共同提高。
        我们在这里研究探讨与《规则》密切相关的问题,一是说明《规则》本身可能有缺陷,有待完善。二是我们的理解、认知不到位,有待进一步深化。最终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提高中国门球运动的水平,提高中国门球人的素质。
         网上交流活动,重在参与,重在学习,重在交流,重在实践。任何人的观点、看法、见解、议论……,都只能代表个人。说的多与少、轻与重、深与浅、对与错……都不重要、也没关系、更无关大局!我觉得:只要你亲自参与了,动脑子想了、拿起笔写了、网上发帖了、爽直地说了……,这就是最大的收获!在这一点上,我们这些老球友、老网友都应当坚持: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将誓死捍卫你的发言权!
              ………………………………………………
        下面我就针对这次“春青杯”2020年全国老年门球个人技能展示交流活动(网络)中《门球综合知识问答》部分的第9题,谈谈个人的意见。
        9题:《门球竞赛规则》规定: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员认为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中柱等有利,则必须将球恢复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请问:裁判员将球恢复原位所用的时间,应当计在谁的账上(即应当算谁的用时)?
        答案应当是计为击球员的用时。为什么呢?根据个人理解,我写了下面几段文字(注:由于时间仓促,显得有些凌乱)。不知能否把事实说清楚、道理讲明白,仅供各位球友、网友参考。如有不同见解,我们可以继续深入研究探讨。
       ★2015规则》第31页说明中的情况,是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中应当有、且必须有的内容。故与《闪击和闪击过程》密切相关。
       ★ 说明中的情况是指:撞击后,场上各球呈静止状态,发现自球与他球的距离很近、或自球恰好贴靠在了门(或中)柱上。既不利于(即妨碍)击球员接下来的技战术操作,也往往会直接影响到比赛的胜负。
       ★“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从时间段的角度来分析,说明已经进入了闪击过程。是击球员有意(或无意)的动作,致使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
       ★ 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无疑为击球员而后的撞击、过门、撞柱等创造了有利条件,从而获得某种利益。但是这种“获利”的企图、手段、方法不合理,必将造成比赛不公平、不公正。
       ★如果自球在击球员的脚下不移动(无论这种移动是有意而为还是无意造成),裁判员就不会、也不应该(完全没有必要)将其恢复原位。既然已被移动,为了及时制止击球员的“错误行为”;为了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裁判员就只有、必须履行职责 —— 将其复位。这一切都发生在闪击或击球过程中,当然要占用一定的(尽管是短暂的)宝贵时间。但,事件的起因,完全是由击球员造成的。所以占用的时间理所当然地也就应当计在击球员的账上。
        ★审视、分析、认识、处置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应当把事件发生、发展的先后顺序,相互关系,前因后果……搞清楚。再就是要明确事件所处(占用)的时间段。
        ★在门球赛场上,执裁者偶尔会使用的“稍等”或“暂停”指令,均属裁判员在“防患于未然”、先发制人”的思想支配下,当机立断“主动”采取的一种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的果断处置措施。而第9题《说明》中的情况,无论“稍等”指令使用与否,都是裁判员发现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不当行为、不良倾向之后,在责任心的驱使下“被动”采取的一种“后发制人”的补救性措施。一个“主动”,一个“被动”;一个“先发防患”,一个“后发补救”,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若用老百姓的俗话来说,那就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冤有头债有主,顺藤摸瓜,找到了罪魁祸首就好算账啦”!
                ………………………………………………
                          下面再做进一步分析
       ★ 击球员脚下球移动,一般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一脚下去,踩、移并用 —— 踩的目的是为了“移”,通过“移”达到获利,便于而后的撞击、过门、撞柱等技战术操作。
           第二种、闪击击球移位,不排除伴随抬脚动作时的有意移球,其目的仍然是为了“获利”。
           以上两种行为,都立即形成了使击球员明显获利的危险倾向,直接威胁着比赛的公平、公正。这是《规则》所不允许,也是有违体育道德的行为。
           对于第一种形式的“移球获利”行为,裁判员应当及时发现、立即制止:令击球员抬起踩球脚,将球恢复原位,尔后再继续击球(这里的“击球”,指的是闪击击球)。
           对于第二种形式的“移球获利”行为,裁判员同样应当及时发现、立即制止:将球恢复原位,尔后再继续击球(这里的“击球”,指的是撞击、过门、撞柱等)。如果击球员抬起踩球脚,不等裁判员发指令(“稍等”或其他语言),就立即挥杆击球,那就只有毫不犹豫地以“不承认、不宣判”来应对了!
            裁判员处理这两种情况 —— 将球恢复原位所用的时间,且无论裁判员是否使用了“稍等”的指令,都理应计为击球员的用时。其理由是:
        ★ 两种情况均已构成了即将获利的既明显又严重的危险倾向,一旦形成事实,比赛的公平公正原则将荡然无存。
        ★ 裁判员的职责就是执行规则、公正执裁、保障比赛紧张有序进行。对上述两种情况若不能及时发现、立即制止、迅速处置,则为严重失职。
        ★ 从时间段的角度分析,第一种情况已进入闪击过程(击球员已踩球),第二种情况已进入续击击球(击球员已抬脚)。这两个时间段的10秒计时均已正式开始。门球比赛的10秒计时,都是一个连贯的、完整的过程,没有极为特殊的情况,中途不应当、也不允许有所停顿。
        ★ 为了制止、杜绝这两种行为即将造成的严重后果,遵照《规则》精神,裁判员必须明察秋毫、迅速反应、当机立断、即刻行动,采取相应措施,阻止事态的恶性发展。可以使用“稍等”指令,也可随机应变灵活处置。但是,处置情况所占用的时间,必须计在击球员的账上。
        ★ 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甲乙两人闹矛盾,甲挥拳打了乙。丙出于好心出面劝和。乙指责甲既无理还动手打人,并要求做出经济赔偿。甲不仅不认错,还理直气壮地让“多管闲事”的丙负责赔款。结果却是丙自掏腰包,了结此事!!!请问:天下有这个道理吗?
        在这里,我再次强调一下《门球综合知识问答》中的第9题。我的观点仅仅针对《规则》第31页(说明)中所特指的情况,既不涉及、更不能机械、生硬地套用在其他类似的议题上。
        那就是 —— 只要发现了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不当行为”,无论你怎么认识、怎么理解,都必须把裁判员“被动”采取“后发补救”措施 —— 将击球员脚下已被移动(因为企图获利的事实已经历历在目!)的球恢复原位的“用时”计在击球员的账上。这一点不容怀疑,不能犹豫,不可妥协!在没有人能够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真正说服我的情况下,我将始终坚持这一观点。
         试想一下:如果不容置喙地,把处置第9题中特指情况所用的时间,生硬地强加在裁判员的头上 —— 计为裁判员用时!不仅门球赛场难寻公正,也必将促使千姿百态、变幻无常、极具杀伤力的“时间战术”争芳斗艳、大放异彩!到那时,也必将让我们的中国门球和赛场上的“法官”处于更为尴尬、无奈的境地!
         正如长期以来,门球赛场上的“中国式10秒”一样 —— 上层讳言判、竟妆“大头蒜”;裁判不敢判、心虚又胆颤;队员不怕判,谁判跟谁干!最终结果,使得中国门球长期处于“四不像”的境界 —— 既非竞技,又非康乐;既高悬规则,又无视规则。而广大的基层门球爱好者,只好怀揣“进奥运”的美好梦想,在朦朦胧胧的状态中无奈地整天打、打、打、玩、玩、玩!
         没有真正的竞技舞台,无数能人、高手、球王、绝技就无从施展身手!没有宽松和谐的康乐氛围,基层门球就只能日渐萎缩!
         体制、机制,这个根本问题不解决,我们就将永无止境地争论、探讨、修改、补充……下去!
         好啦,好啦,扯得又有点儿远了 —— 就此打住!
         以上叙述,不当之处,敬请各位球友、网友指正。

点评

在"全场30分钟用时"前提下,取消"三方共用",采用"分时制"是一个办法。干脆取消30分钟限时,釆用"轮次制"是另一个办法。但是,任何单一的"分时制"或"轮次制"又都是不足的,合理的"补充"是必要的。  发表于 2020-7-12 11:32
因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三方共用30分钟用时"的大前提下,楼主的这个选择题是无解的,也可以说该命题是伪命题。  发表于 2020-7-12 10:57
同样地,在"三方共用30分钟用时"的大前提下"两方共用限制10秒用时"又谈何公平合理?这只能是更加剧了双方矛盾和冲突。  发表于 2020-7-12 10:52
本案例的要害是"击球员用时"包含了"红方用时"和"白方用时"的两方用时。在"三方共用30分钟用时"的大前提下,处罚任何一方用时,也等于处罚该对方。这谈何公平合理?  发表于 2020-7-12 10:44
不但要将裁判员用时与击球员用时分开,还要将红方和白方用时分开,这样才可以让"拖延时间战术"无用失效,才能让本案例所谓"成为击球员用时"得到真正的公平合理解决。  发表于 2020-7-12 09:46
如果认同"是击球员用时"就是主张,"击球员和裁判共用限制10秒时间"。  发表于 2020-7-10 09:05
可行的办法只能是,将"裁判用时"从"用时30分钟"与"限制10秒"中剥离。在裁判认定需要"暂停"时,发暂停口令,做暂停手势后停止计时,在宣布"比赛继续"后。恢复计时。  发表于 2020-7-10 08:57
裁判员和击球员"两方共用10秒",经不起裁判实践的检验,为裁判黑哨留下空间和借口。  发表于 2020-7-10 08:42
让裁判员和击球员"两方共用10秒"的做法比"三方共用30分钟"更为不堪,垢病更多。  发表于 2020-7-10 08:32
赞成赵玉书老师的高见!《门球竞赛规则》规定: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员认为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中柱等有利,则必须将球恢复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请问:裁判员将球恢复原位所用的时间,应当计在   发表于 2020-7-9 15:17
无利不起五更、球在击球员脚下是不会移动的。球在脚下移动定有击球员的获利目的。不公正的作法应当有裁判员纠正、纠正的时间也应该算击球员的。说不好听的、就是自作自受。  发表于 2020-7-9 11:04
发表于 2020-7-9 11:0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利不起五更、球在击球员脚下是不会移动的。球在脚下移动定有击球员的获利目的。不公正的作法应当有裁判员纠正、纠正的时间也应该算击球员的。说不好听的、就是自作自受。

点评

裁判应该依规则执裁,还是凭主观好恶惩戒?  发表于 2020-7-11 08:00
裁判的公平、公正,到底是什么?!  发表于 2020-7-11 07:52
或可以判他"10秒"违例后,再纠正错误,恢复无效移动的球。这样就可以反过来,帮助击球方拖延时间,让他最后获胜。总之,一切均有可能,全在裁判员如何运用之妙存乎一心中。  发表于 2020-7-11 07:50
如果不能,可以间接让对方获胜吗?比如判他"10秒"违例,取消击球权。  发表于 2020-7-11 07:33
可以直接判对方获胜吗?  发表于 2020-7-11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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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10 10:4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赵玉书 于 2020-7-10 10:49 编辑

         各位球友、网友:我们现在是各抒己见、研究探讨,不要动辄“《规则》还要不要执行啊?!”;“是不是《规则》可以灵活运用啦?!”;“你眼中还有没有《规则》呀?!”。。。。。。等等。         当然,这些网友都是出于好心,都是为门球运动着想。但是我觉得:一上来就先提这些,似乎有点过早、有些操之过急。如果一味总是强调这些,一是有可能让参与者感到有思想压力!二是有可能堵塞言路,不利于大家解放思想、敞开言路、各抒己见、切磋探讨。
         一开始我就说了:网上交流活动,重在参与,重在学习,重在交流,重在实践。任何人的观点、看法、见解、议论……,都只能代表个人。说的多与少、轻与重、深与浅、对与错……都不重要、也没关系、更无关大局!
         最终结果:一是《规则》有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我们的认识、理解不到位。属于《规则》的问题,自有解决之路。属于我们个人认识理解的问题,那就老老实实地学,加深理解,跟上形势。

         网络是开放的,言路是畅通的。剩下来的,就看你自己了 —— 愿意不愿意积极参与其中,有没有个人的主见,能不能爽直地表述,认真地听取网友的观点。。。。。。我觉得:最终能够让我们基本上达成共识(绝对统一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因为任何事物都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就是最大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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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11: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如长期以来,门球赛场上的“中国式10秒”一样 —— 上层讳言判、竟妆“大头蒜”;裁判不敢判、心虚又胆颤;队员不怕判,谁判跟谁干!最终结果,使得中国门球长期处于“四不像”的境界 —— 既非竞技,又非康乐;既高悬规则,又无视规则。

如上这段话,说的风趣幽默。
我对三方用时,10秒问题的回答有几个偏方,试过了,很好用,但不一定适合你,也不一定适合国际或国内规则。
1、双15制。
拿来一组资料吧,别的偏方以后有时间再谈。
我八年前一篇文章中引用的示例。那次比赛,由于在决赛中使用“双15制”,10秒的问题已经不是什么值得说的问题了,运动员比裁判跑得快,场面煞是好看。
    2012年厦门网友赛:
  
    “双15制”发明人(吉化门协秘书长王成丁、网名安利)在厦门网友赛三项决赛中担任计时。赛后,他把比赛数据统计发到了网上。
第1项双人决赛 总用时:60分8秒
       第一局:红方潇湘客 用时5分19秒   得分:8分  
             白方福建陈 用时4分51秒   得分:5分
        结果:白方看到局势相当不利,主动认负。


      第二局:红方福建陈 用时15分   得分:13分  
            白方潇湘客 用时9分31秒 得分:12分
       结果:红方15分钟用时完了,红方以13:12获胜。
        

      第三局:红方潇湘客 用时10分27秒   得分:8分  
            白方福建陈 用时15分       得分:12分
       结果:白方15分钟用时完了,白方以12:8获胜。



      最后福建陈组合2:1战胜潇湘客组合,获得双人赛的冠军。


第2项单人决赛 总用时:49分14秒
       第一局:红方山人987  用时14分27秒   得分:9分  
             白方鹭岛赞   用时10分14秒   得分:15分
        结果:白方先得到15分,此局比赛结束。
      

       第二局:红方鹭岛赞   用时2分37秒   得分:3分  
             白方山人987  用时6分46秒   得分:15分
        结果:白方先得到15分,此局比赛结束。
      

       第三局:红方鹭岛赞   用时10分48秒   得分:15分  
             白方山人987   用时4分32秒    得分:7分
        结果:红方先得到15分,此局比赛结束。



      最后鹭岛赞以2:1战胜山人987,获得单人赛的冠军。


第3项三人团体决赛 总用时:47分57秒
       第一局:红方军休之花队     用时8分55秒    得分:13分  
             白方福建山猴子队    用时10分14秒   得分:15分
        结果:白方先得到15分,此局比赛结束。


      第二局:红方 福建山猴子队   用时12分34秒   得分:15分  
             白方 军休之花队     用时12分35秒   得分:11分
       结果:红方先得到15分,此局比赛结束。


  最后福建山猴子队以2:0战胜军休之花队,获得三人团体赛的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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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13:34: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冒昧的提出,请门球逛人老师的这个跟帖删除吧!因为赵老师让大家探讨9题的答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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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13:53: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泰虎 于 2020-7-9 13:57 编辑

赵老师的主题帖子的前言,我非常赞同!谈个人意见,用自己的话说。我的看法是:击球员这种有意获利的情况,裁判员的职责的驱使是否认为应该复位,答案是肯定的,需要复位。规则相应条文的(9)就已经说明是裁判用时了!不管什么阶段,什么人造成的,应该复位是前提,也就是执行规则的前提。如果是闪击前的行为,裁判员指令给予复位后再次重蹈覆辙,按照违体判罚没商量!这更是自作自受,偷鸡不成蚀把米!如果是击球前的行为,裁判员复位后击球员就不会获利,这就叫徒劳!裁判员复位的时间不会象有的人想象的那么长。当然,按照赵老师分析的那样,觉得不符合情理,那只能说明规则(9)的规定不合理,但是,规则没有更改之前,必须执行规则,这是最浅显的道理。

点评

赞成楼主的意见,定为击球员用时比较合理,在“裁判员用时”一条中,找不到对应的条款。还有,若为裁判员用时,正好会被用来做延时的手段。进一步获得不当利益。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7-9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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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14:0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20-7-9 13:53
赵老师的主题帖子的前言,我非常赞同!谈个人意见,用自己的话说。我的看法是:击球员这种有意获利的情况, ...

赞成楼主的意见,定为击球员用时比较合理,在“裁判员用时”一条中,找不到对应的条款。还有,若为裁判员用时,正好会被用来做延时的手段。进一步获得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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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14: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已被移动,为了及时制止击球员的“错误行为”;为了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裁判员就只有、必须履行职责 —— 将其复位。这一切都发生在闪击或击球过程中,当然要占用一定的(尽管是短暂的)宝贵时间。但,事件的起因,完全是由击球员造成的。所以占用的时间理所当然地也就应当计在击球员的账上。。。。以上是赵玉书老师的论述,个人认为,合情,合理。但是必须是击球员的行为,所造成的无效移动而又必须复位的情况下。例如,闪击过程中的脚下自球的无效移动。个人认为,只能用在此处。如果用在其他别处,就有可能张冠李戴了,。打球时间太短,是1年纪的小学生。老师们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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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14:5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20-7-9 15:45 编辑

        看了这个讨论,终于找到了比赛场上会有那么多错判、漏判的原因了。因为有那么多答题者(可以认为大部分是裁判吧)认为是裁判员用时。
       我惊讶门网竟然也有这么多精通规则的老师也认为是裁判员用时。
       规则第二十一条 裁判用时规定有9条,有7条有具体所指(没包括这种情况),2条(2、9条)为裁判员认为需要的用时(这两条其实可以合并为一条)。
       有的老师认为,主题帖的情况可以归结为第9条:裁判员认为需用的时间。我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为什么这么说?
       首先我们要看裁判员用时是用来处理什么情况的。从规则所列7条有具体所指的情况来看,裁判员用时是用来处理比较中性,也就是其中没有一方得利的客观情况的。
       那么我们看楼主主题帖中的情况是没有一方得利而且是客观的情况吗?
       显然不是。
       因为其一,主题贴中说“裁判员认为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中柱有利”。事实也确实如此。
       其二,这种情况是客观出现的吗?显然也不是,这种情况就是因为击球员踩球后脚下移动造成的。换句话也可以说,这是击球员为己方得利而有意为之。
       凭什么我们可以认为,为了纠正击球员的小动作(规则规定不犯规)而耽误的时间要算做裁判员的用时是合理的呢?
      
        其实,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移动,是分两种情况的。

        一种是闪击后自球的移动,另一种是闪击前自球的移动。
       从硒都老师的主题帖来看,是指的闪击后自球的移动。
       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的移动,规则规定不犯规,是因为敲击自球的冲击力不可避免会使自球产生某些移位。虽然不犯规,但是规则规定由此产生的不当得利需要纠正。
      如果是这种情况,算做裁判员用时,也尚未不可。
      但是,常在球场的人知道,这一不犯规的规定,也是一个可以使人钻空子的漏洞(主题帖中所列)。如果是有人为钻空子而故意为之,算成裁判用时是不是有点为贼所使或者助纣为虐的味道?
       最不能为人所容忍的,是另一种情况。

       就是闪击前自球在脚下的移动。
       这种情况就是撞击后自球停球的位置完不成某种动作,但是,击球员踩球的同时把球一搓,本来送不过门的球能送过门了,本来闪带不了其他球的能闪带了,本来离另一个球很近不好闪击的,把自球搓开后,离得远了,不会触及犯规了,.......。面对这种情况,裁判员去纠正他,算做是裁判员用时是不是很冤枉?
       最后,就是烨鹤老说的,如果这可以算裁判用时,是不是可以作为无休止拖延时间的手段?

       有的老师说如果有人无休止拖延时间可以判“违体犯规”。
       我觉得这又是一种知法犯法。
       须知,闪击时自球在脚下移动这种情况,在规则中是一种可以纠正,但不犯规的行为。
       对这种行为,裁判员是连判罚犯规都不能的。
       “违体”是什么?是一种比犯规还厉害的判罚吧?
       你要判“违体”首先要有理由吧?也就是说你要说清楚人家犯什么规了吧?
       判“违体”之前,你要先有一次警告吧?
       人家连规都没犯,你凭什么给人警告?

点评

最后,就是烨鹤老说的,如果这可以算裁判用时,是不是可以作为无休止拖延时间的手段? 这种说法是不能够存在的!也拿来作为理由!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7-9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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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15:10: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生畅谈 发表于 2020-7-9 14:59
看了这个讨论,终于找到了比赛场上会有那么多错判、漏判的原因了。因为有那么多答题者认为是裁判员用时。 ...

  最后,就是烨鹤老说的,如果这可以算裁判用时,是不是可以作为无休止拖延时间的手段?

这种说法是不能够存在的!也拿来作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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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15:18:55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赵玉书老师的高见!


    《门球竞赛规则》规定: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员认为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中柱等有利,则必须将球恢复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请问:裁判员将球恢复原位所用的时间,应当计在谁的账上(即应当算谁的用时)?
      答案应当是“计为击球员的用时”。

点评

[b]不过,15规则31P脚下移动说明里没有点名算谁的用时。[/b]  发表于 2020-7-9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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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15:32:22 | 显示全部楼层
理由是理由,在没有修规的前提下,还是要坚决执行2015规则的,就是修规了,这一条没有改变,也要执行。赞同泰虎老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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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15:5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泰虎 发表于 2020-7-9 15:10
最后,就是烨鹤老说的,如果这可以算裁判用时,是不是可以作为无休止拖延时间的手段?

这种说法是不 ...

只能说泰虎老师把人想得太好了。
您老可能没有见过真正的比赛场上,为了拖延时间20秒甚至30秒都不起杆的情况。

点评

我见过你说的这种情况多了,那是10秒执行力气问题!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20-7-9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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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18:03: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生畅谈 发表于 2020-7-9 15:51
只能说泰虎老师把人想得太好了。
您老可能没有见过真正的比赛场上,为了拖延时间20秒甚至30秒都不起杆的 ...

我见过你说的这种情况多了,那是10秒执行力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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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更要执行,一切问题就都不是问题,都能解决了。这就是力气。  发表于 2020-7-11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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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9 20: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硒都门球 于 2020-7-9 20:19 编辑

       就事论事,针对赵老师的主帖,不带任何个人感情的说三个观点(无必要展开)。                                                                                           一,主帖探讨的是击球员用时、还是裁判员用时的案例,避开(只字不提)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说不过去,起码是不全面的讨论。因为90%以上的全国参赛者(也可以说是各地的精英)的答案,是“裁判用时”,其依据就是规则第二十一条,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这个问题是绕不开回避不了的!
      二,主帖用了大量篇幅说明的主要问题,是击球员的行为,为了得利而投机取巧。为了公平公正,不让其得利,应该将“用时”计在击球员头上。我认为这不是以规则为准绳、而是以个人的情感处事,用了一些与计时无关的理由,你服与不服,我都要将“用时”记在你头上。换句话说,就是不管规则怎么规定,反正“用时”必须记在击球员头上。
       三,如果,因为复位是击球员造成的,计时就应该计在击球员头上,那么下面规则(红字)中的⑶⑷⑸⑹⑺的用时都应该计在击球员的头上!行吗?
         1.裁判用时包括
(1)从击球权结束(或宣布犯规)到呼叫下一号球员之间的时间。
(2)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后,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时间。
(3)裁判员临时移开球所用的时间。
(4)确认比赛记录所用的时间。
(5)确认替换队员所用的时间。
(6)回答队长或教练员提问所用的时间。
(7)更换损坏的球所用的时间。

(8)裁判员维修场地所用的时间。
(9)其它裁判员认为需用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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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10 08: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老生畅谈 于 2020-7-10 08:56 编辑

这个问题看来争不出结果!!!
所以我说一个相关问题。看下边两条:
(2)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后,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时间。
(9)其它裁判员认为需用的时间。
这两条我怎么看都是叠床架屋。
第一,“判员认为需用的时间”,不是需要做“稍等”手势告知击球员吗?
第二,“让击球员停止击球”,不是也要做出“稍等”手势的吗?
第三,“其它裁判员认为需用的时间”难道不包括“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时间”吗?
这两条合并成这样表述可以吗:裁判员认为需用并做出“稍等”手势后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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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发表于 2020-7-10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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